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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后发现新的罪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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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充侦查后发现新的罪行怎么处理?
  
  
  补充侦查后发现新的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2、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察是检察机关根据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和犯罪事实认定后发生证据不全或者犯罪事实认定有错误的情况下,依法将诉讼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则应当立即对当事人进行逮捕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审查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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