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在不同企业当中,针对不同的工种,可能涉及到的用工形式都是不同的。换言之,同一家企业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用工形式。那么到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怎么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我国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了三种,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工作,可以采取不同的用工形式。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是对工程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它是对工程安全问题其决定性作用的一项检测性内容,那么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标准是什么?对于工程质量管理我国是采取企业自行监督和政府监督结合来做,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 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


·在建筑工程时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
      在建筑工程时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 建筑商在承包工程的时候,不仅要与开发商协商好工程款如何支付以及何时交工等问题,还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负责,就算建筑商不想负责开发商也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但是在工程验收时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下面就和我们来看一下有关的资料吧。 一、在建筑...


·迟到早退可以辞退员工吗?
      迟到早退可以辞退员工吗?1、员工多次旷工,并经常早退迟到的,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予以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员工大会讨论或者通告员工的,员工应当遵守。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经单位警告...


·员工离职后再入职能不能设置试用期
      工作生活中工作企业单位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企业中工作不如意或者说感到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很多人都会选择更换企业工作,但后续又回到原有企业发展的现象也是常有的,又回到原有企业就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在复合问题,那员工离职后再入职还能不能设置试用期呢? 员工离职后再入职能否设置试用...


·劳动仲裁裁定书是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裁定书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仲裁裁定书是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


·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范本需要注意哪些
      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范本需要注意哪些 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范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满足“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条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意向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④向员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长期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怎么给
      长期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怎么给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


·一、可以与两家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吗?
      一、可以与两家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吗?一般不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


·克扣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偿时效最长是多久?
      克扣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偿时效最长是多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克扣工...


·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


·工伤鉴定需要去哪里办理,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鉴定需要去哪里办理,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在工作工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如果要申请工伤赔偿,在工伤认定后,还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公司是有提起工伤鉴定的责任的,若公司没有提起工伤鉴定,员工的亲属或者员工本人也是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起工伤鉴定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工伤鉴定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