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怎么算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怎么算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退休返聘人员需要先减除相关费用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二、退休返聘人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三、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如何赔偿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如何赔偿?首先,贵公司返聘的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该技术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如贵单位与该同志签订的
  “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关于该同志此次事故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贵单位报销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该同志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雇佣单位(贵单位)对该同志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市场竞争激烈等影响,用人单位通常会选择聘用兼职、退休人员从事产品研发、技术支持、咨询顾问、财务等此类“越老越值钱”的工作岗位,并以此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却忽视了此类人员发生工伤应负的法律责任,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为退休人员缴纳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以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风险。若退休人员被返聘了的话,所取得的收入,也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个税的。而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也是有可能受到人身伤害,此时就不能再按照工伤进行处理,仅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


·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路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他是我们日常交通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宽阔平整的的公路能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所以公路工程质量保修就很关键了,这个过程自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作为准则,那么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规定中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介绍吧。 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仅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还直接关系到业
      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仅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除了施工单位自己要提高质量管理外,监理单位也会在施工过程中发挥作用,另外,政府还会派出质量监督机构,针对一些大型工程进行验收。那么湖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的回答。 一、湖...


·原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众所周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的重要凭证。当我们由于某种原因从原单位进行辞职,之后获取与原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十分重要的。那么,遇到原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重要性1、终止或者解除...


·公司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什么,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什么,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不断革新改良。在这个过程中却难免因为各方面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旦发生,就很可能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失发生。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问题以及在问题发生时正确处理,下面...


·劳动者十级工伤能赔偿几万
      劳动者十级工伤能赔偿几万 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一、社保局工亡抚养费如何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一、社保局工亡抚养费如何支付的规定是什么?社保局工亡抚养费如何支付的规定是:如果是工伤死亡的话,是可以获得抚养费的,但是享受人需要符合领取条件的。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那么员工工亡的费用应该由单位支付,社保是不会支付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依据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依据有哪些? 工程质量不达标,不仅会拖累当地的经济发展,还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危害,有些企业一味追求高收益,对工程质量并没有太大的要求,所以工程质量的要求需要政府作出严格的界定,然后企业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依据有哪些?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施工质...


·很多人在小的年纪里面就因为家庭的原因很早就出来外面工作了
      很多人在小的年纪里面就因为家庭的原因很早就出来外面工作了,有些人的年纪还是在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就已经在外面工作了,还有的就是已经满十六周岁,但是还未成年的情况下,这是或我们需要知道如果是员工在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岁算童工么? 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岁算童工么? 所谓童工就是指...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严格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