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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返还社抚养费的请示有必要书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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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返还社抚养费的请示有必要书写吗?
  
  
  没有。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情况下,社会抚养费都不退还!
  
  
  1、事实上,超生后,孩子不幸夭折了,于情于理,都应当退还部分社会抚养费!
  
  
  超生的时候,收了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这个事情明显是不公平的!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法律漏洞 !
  
  
  针对这种情况,有一些基层政府会采取一些民政方面的基金捐款,再通过基金发放给当事人的办法变通解决问题,但是,效果往往很有限。
  
  
  2、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新的法律仍然是空白:
  
  
  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也只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其中并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规定。
  
  
  在省一级,对这类情况进行规定的也不多。只有《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中规定,在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还是不予退还。
  
  
  事实上,社会抚养费是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变更情况
  
  
  社会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超生的父母是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对此事实应该保持尊重,数额的多少还应当根据个人情况进行支付。广大群众也要学会关注时事新闻,生育孩子也要符合国家政策,减轻自己和国家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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