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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土地使用费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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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丹东土地使用费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有关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应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则上沿海地区高于内地,大中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华地段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在原有工业区设厂高于新开辟的工业区,利用原有企业改造高于新建工厂等。土地使用费的计算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人员安置费用以及公共设施费用。系计划经济下引进外资的过渡性尝试手段,现因为土地出让制度的实行,土地使用费制度已基本废止适用。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已完成,且申请主体已取得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
  
  
  (四)临时用地:
  
  
  1、为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不影响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土地使用费是国家过去在计划经济下对土地资源的使用所做的一种过渡性的尝试方法,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想要在丹东审批国有土地资源,也基本上就是向丹东当局的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都是按照土地成交价格的百分比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就是过去的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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