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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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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变更合同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依上述规定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规定,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当的形式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一旦签订就不能轻易变更或解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您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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