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九条,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六章 费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五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议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其中具体对建设工程质量做出了规定,当然侧重点肯定是在监督方面。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装修工程质量要求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装修工程质量要求的参考依据是什么?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两本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的第十章、第十一章。这两本标准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关于建筑装饰装修,...


·公司辞退员工什么情况下不赔钱
      公司辞退员工什么情况下不赔钱 一、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用房产证在工商银行二次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其实当事人但凡有其他东西可以做贷款抵押的话,肯定也不会想到用自己的房产证再进行二次抵押的。甚至多数人觉得房产证在当初已经抵押给银行申请房贷的状态下想要二次抵押几乎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可有些贷款公司和银行也是为了更好的争取到相关业务是有二次抵押这一项目的。下面我们给您介绍的就是,工商...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意义是什么?作用有哪些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意义是什么?作用有哪些?一、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意义是什么?作用有哪些? 1、投资估算阶段管理的重要性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具有纵揽全局的决定性作用。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建设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已经有接近9年了,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已经有接近9年了,对我国的劳务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部条例相信您有所耳闻,作为一部调整劳资关系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规章,各地都有以其为蓝本的法律规章出台。而本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一个简略的的解读,帮助您更好的理...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是对于这三种关系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而且在使用的时候,不少人还会将这三种关系混为一谈,其实这三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完整版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所从事劳动的种类和内容。 (3)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


·疫情期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
      疫情期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疫情期间工资不可以延迟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劳动者在夜间上班应否获得补助
      在生活中,由于工作种类的不同,有些劳动者是在白天上班,而有些劳动者却是在夜间上班。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夜间上班的应否获得补助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者在夜间上班应否获得补助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职工上...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是什么?一、 登记立案: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 调查取证: 登记立案后,劳动...


·一、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享受的待遇是什么?
      一、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享受的待遇是什么?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享受的待遇是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