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规范全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集体土地上村镇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动迁办)负责本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拆迁责任主体(以下统称拆迁主体),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区动迁办负责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房屋拆迁实施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配合。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单位,不得参与房屋拆迁评估、拆迁实施和房屋拆除活动。拆迁主体与上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区动迁办备案。
  
  第六条 凡拆迁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拆迁项目,拆迁主体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招投标工作按相关程序进行,区动迁办予以协助。低于上述标准的拆迁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
  
  第七条 负责评估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通州区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从事评估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
  
  第八条 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予以配合。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九条 拆迁项目确定实施后,拆迁范围内应暂停下列活动: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区动迁办根据拆迁主体的申请,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工商、公安、拆迁房屋范围所在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拆迁期限内擅自进行上述活动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十条 拆迁主体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拟定的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由被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拆迁主体在向区动迁办报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区动迁办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对拆迁主体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拆迁主体发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助标准及拆迁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安置的方式、安置房及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时限及实施步骤;
  
  (六)拆迁组织领导、风险评估报告及房屋拆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后,拆迁主体应当予以公示。房屋面积测绘、拆迁评估、调查登记、资料收集等工作同步进行,测绘结果(图、表)报区动迁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原则上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下列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只计算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按建安成新价单列评估,不计入合法建筑面积及安置面积。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作价评估;
  
  2、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楼梯间、炮楼、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按建安成新价单列评估,不计入合法建筑面积及安置面积。高度低于2.20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作价评估;
  
  3、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含 2.20 米),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按建安成新价单列评估,不计入合法建筑面积及安置面积。高度低于2.20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作价评估;
  
  4、后封闭的阳台及加柱的走廊,折半计算建筑面积,对封闭阳台及加柱的材料由评估机构作价评估。
  
  第十四条 拆迁主体负责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认定,区动迁办牵头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抽查。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批建等相关资料综合审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认定,按被拆迁人持有的有效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确定。不能提供有效批准手续或土地权属证书,或对土地使用面积有异议的,其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批建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八条 拆迁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和发展需要,积极配合拆迁主体的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采用区动迁办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区动迁办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拆迁主体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好全部拆迁档案,并及时报区动迁办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按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完好程度等因素,以房屋建安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房屋成新评定标准》及《房屋成新折旧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章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新建住宅房屋竣工至拆迁项目启动之日不满 5 年被拆迁的房屋,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建安成新价的20%增加补偿。竣工验收凭证由被拆迁人提供,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凭证的,自有权部门核发的有关书证(即房屋批建手续)最后一个日期为有效截止日期起,至拆迁项目启动之日止,不满6年的(计算到月、日),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建安成新价的20%增加补偿。对既无竣工验收凭证,又不能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相关书证的,不享受增加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属于被拆迁人的装饰装潢、附属设施等评估补偿标准,宅基地上的零星树木(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迁移或砍伐的,补助标准按照《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标准》及《零星树木迁移或砍伐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的装饰装潢、新型材料的补偿,在评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拆迁项目启动后,改、扩建和突击装修的项目及非正常的装潢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致使饲养的畜禽、塘鱼等非正常出栏、变卖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安置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有条件的区域也可采用移地迁建的方式。安置面积的确定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按符合村镇建房政策的安置人口确定安置面积。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房屋按建安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安置房的价格由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移地迁建的,对被拆迁房屋按建安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宅基地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建安价评估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应安置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综合补贴。一次性综合补贴标准由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五章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
  
  第三十条 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支付(因分家析产造成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过渡期限由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
  
  对拆迁主体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过渡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评估并搬迁腾空交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通州市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废止。在本试行办法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的城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其实是需要国家各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拆迁户都相互了解一下的。拆迁户如果了解了管理办法就会知道,通州区的村镇住宅房屋在拆迁的时候工作都是逐步进行的,村镇房屋的拆迁和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有一定的差别,因为拆迁之后也不能改变宅基地房屋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广州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是什么
      小产权房是和大产权房相对的概念,他不同于大产权房,在买卖机制,法律地位上都还不算完善。各地政府对小产权房存在着不一样的态度,小产权房未来的市场形势也是扑朔迷离的。今天,就来给您讲解一下,什么是小产权房,广州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是什么。 一、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


·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高空坠物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也好还是其他方面也好,相关的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高空坠物的责任方面已经涉及到够多了,所以说针对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


·新婚姻法 房子加名是否影响房产分割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房子加名是否影响房产分割? 加名字上去实质上是属于一种赠与,把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赠与给另一半,是有效的。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


·小产权房拆除怎么进行补偿
      小产权房拆除怎么进行补偿 一、补偿范围 虽然小产权房所占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但具有很多商品房的特点,因此其拆迁补偿应当做到两个方面的统筹: 一方面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和区位差价,采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计算总体补偿范围; 另一方面应当考虑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房产税费的缴纳不完全情况,参...


·二手房的购房风险
      1。物管温柔的隐患 单位的宿舍一直是受二手房市场追捧的对象。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宿舍内居住人群较简单,邻里人情味浓,所以此类二手房除硬件条件外最吸引购房者。但在这浓浓人情味背后却隐藏着物管隐患。此类型二手房多不存在专业的物管,小区管理多由单位聘请的离退休人员完成,看门...


·可以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吗?
      在一些大城市,由于在购买房产方面做出了限制,因此有一些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往往会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但要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可以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吗? 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具备购房条件的人借...


·签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签订租约必须交验房屋分配单位核发的“房屋分配通知单”或“换房协议书”,必须交验本市居民正式户口,立约人以“房屋分配通知单”或“换房协议书的姓名为准。2、房屋合同契约要按照统一规定的填写方法填写,不得擅自变更。如...


·承租人租房会遇到哪些纠纷
      租房会遇到哪些纠纷(一)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


·按揭房不办他项权证是否可以?
      现在的楼价随着无价的上涨而飞速提升,而人们开始看中其中的商机,开始买房,于是就出现了贷款买房或按揭买房等方式,很多人对于按揭房是否可以不办他项权证的问题产生疑问,答案无疑是不可以的,因为抵押权利人是银行是要保证房子的抵押权的并且在银行也签订了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按揭房不办他项权证...


·由于房价的不断增长,不少的人都将目光投向了二手房市场,确实二
      由于房价的不断增长,不少的人都将目光投向了二手房市场,确实二手房的房价较一手房来说还是要低一点的,但是在进行二手房的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而且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还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的,那么重庆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


·房屋抵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抵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以及联系方式;(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如以一套商品房为抵押物,贷款30万元等;(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房地产的具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