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改制规定集资房购买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企业改制规定集资房购买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据了解,从2001年8月6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红线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
  
  
  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
  
  
  7、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集资房一般单价每平方米2000多元,南山集资房价格较宝安稍高,大多要3000元/平方米,但与深圳去年均价568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售房)的商品房相比——至今年1月份,均价升至5934/平方米,集资房价格比商品房低一半;但是,集资房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8、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二、什么是集资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风险: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 刚刚竣工的集资房 且,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集资房的使用者来说,合理选购是很关键的。集资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经济适用房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的,但是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异是很大的。因此,集资房的使用也会产生更多的住房纠纷,损害出资人的利益。
  
  
  
  


·在买房子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经济实力雄厚的话,则一般会选择一
      在买房子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经济实力雄厚的话,则一般会选择一次性支付全款,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办理房产证也是比较快的。但现在多数购房者其实都是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房,而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批准了贷款的,购房者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那买房子利息怎么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二手房合同中一房多卖如何避免出现?
      一、二手房合同中一房多卖如何避免出现? 1、买房前,查询房产的所有人 选好了房子之后,与卖方进行交易的时候,要确定房产所有权人是和你交易的卖家是同一个人,一套房子不可能同时归属到很多人名下,除非是公有产权人,其他没有例外。交易时,和卖家一同去房管部门进行查询产权的归属。如果你...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一、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一、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的协议都包含哪些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的协议都包含哪些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商品房的需求量也是越来越大。房屋买卖对于大多数人都是大事,而一些房屋合同对房屋的具体细则都没有明确标注。这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的协议作为平衡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合同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带你了解一下此合同都包含哪些内容...


·房屋拆迁,对于政府选的评估机构不满意,怎么办?
      房屋拆迁,对于政府选的评估机构不满意,怎么办?   一、房屋拆迁,对于政府选的评估机构不满意,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方式是有规定的,如果对政府选的评估机构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到底什么是房屋他项权证明
       一、到底什么是房屋他项权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


·房产分割协议公证要注意哪些
      夫妻离婚的时候,可能需要对房产进行分割,然后签订一份分割协。而此时,办理离婚房产公证成为保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关键。那么办理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公证有什么要注意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


·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 加名字的流程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中房产证加名字的相关解释: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一、太原买房限购政策规定是什么?
      一、太原买房限购政策规定是什么?1、凡属于太原市本地户口的(包括清徐、古交、娄烦、阳曲四县),以家庭为单位,最多可以在太原市购买两套住房,第三套不予审批。2、凡不属于太原市户口(外地户口),必须提供在太原缴纳半年以上社保的证明,以家庭为单位,在太原市最多可以购买一套住房。3、新购...


·《民法典》由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怎么分割?
      《民法典》由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怎么分割?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