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一、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
  1、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2、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3、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4、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1)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2)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二、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注意事项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综上可知,针对“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这个问题,虽然法律中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根据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或者按照合同标的额进行确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请登陆的网站进行咨询。
  
  
  


·不履行合同诉讼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不履行合同诉讼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一、不履行合同诉讼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时常会出现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如何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使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解析《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居间合同与买卖...


·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


·未签合同随时辞职是合法的吗?
      未签合同随时辞职是合法的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诈骗一般是几年的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单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拘役刑;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全面履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


·专业分包合同用备案吗
      用备案,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法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赠与合同纠纷中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
      赠与合同纠纷中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就一方做出了赠与的表示后,另一方要做出接受赠与的表示,那么合同才能成立。生活中常见的赠与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做出了赠与表示后赠与人突然不履行赠与合同了,这样是否可以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赠...


·没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没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在拟定合同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为了方便省事就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以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违约时,自己无法拿到违约金。那么,没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


·合同法中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合同签订完成后,如果我们想要在合同期限未满前解除合同,那么有两种主要的解除方法。一种方法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方法是约定解除。第一种法定解除是指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停止有关合同的权力或义务。法定接触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受到一定法律的限制,下面是几种可...


·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
      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依上述分析,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