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购房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购房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是怎样的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真实。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6、主合同有效。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定金合同出现失误如何救济
  
  
  在定金合同方面当事人双方可以利用下列法律手段进行救济:
  
  
  1、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担保的,则必须明确定金担保的性质。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来看,对五种形式的定金都予以明确的承认,因而当事人在合同中无需解释只需选择一种定金的名称即可,这样做既能够使合同内容明确,又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在定金合同签订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应当依约给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应当及时催告。不同性质的定金有不同的交付时间,除当事人约定外,定金的交付以不影响定金功能的发挥为前提。
  
  
  因此,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于合同签订前后、合同履行前交付即可,立约定金则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以后、主合同签订以前交付,成约定金则应于主合同订立之时交付最为恰当,解约定金在主合同签订后交付亦无不可。总之,无论何种形式的定金都是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希望通过定金担保债权的当事人尤其要注意。定金的交付是决定其是否能受到定金的救济的前提。
  
  
  3、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定金为违约定金的。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注意的是,这时的“不履行”不仅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的规定,还包括“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同时其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对于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当事人都可通过定金罚则寻求救济。
  
  
  4、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合同的违约方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的规定请求负责。此条前段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但是根据此条后段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合同之相对性,违约方仍接受定金罚则的惩罚。受定金处罚的当事人因此可获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可以因此寻求救济。
  
  
  5、在当事人约定解约定金的情况下,如一方放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解除主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导致其他补偿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通过行使这些请求权获得法律的救济。
  
  
  定金合同一定是围绕定金的,只有定金交完之后合同才是生效的。定金是不可以退的,有一方不履行定金合同就是违约,支付定金的违约是当事人不进行退还定金,收定金的违约是,要赔偿对方双倍的定金。所以合同要谨慎签订。
  
  
  
  


·婚后拆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随着城市的改造和建设快速发展,在拆迁房的归属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相关法律对拆迁房的归属问题并没有做出太多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拆迁房归属问题比较难以界定。那么,婚后拆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您应该怎么区分这一问题?我们整理相关资料,为您解答。 一、婚后...


·解决房屋租赁纠纷要哪些证据
      实践中,围绕房屋租赁而产生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那么当事人该如何来处理这样的纠纷呢?而在处理的过程中,有需要准备好哪些证据材料?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一旦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 房屋...


·很多时候,因为想尽快拿到现房,我们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是
      很多时候,因为想尽快拿到现房,我们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是他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有时候比较复杂,所以二手房交易要非常谨慎细心,尤其是关于合同的签订。下面我们随着我们来了解下二手房交易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二手房交易签合同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


·二手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小产权房价格优惠得到很多二手房购买者的关注,但因为国家土地资源政策的限制,小产权房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交易纠纷也时常发生。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二手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二手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1、户口迁移部分处理最为复杂 户籍迁移一直...


·房产继承亲属关系证明谁都不给开怎么办?
      房产继承亲属关系证明谁都不给开怎么办?房产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的户籍机关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出具相关继承权的证明文件。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


·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属于哪一方
      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此时房子只有一套,也就意味着只能有一方能够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您知道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属于谁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属于谁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


·需要说明,小产权房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
      需要说明,小产权房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现在社会小产权房越来越多的为人所关注。相对于高价的商品房,小产权房有着“廉价”的特点,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小产权房似乎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同时很多人也在担心小产权房是否能够买卖?针对这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


·在生活当中,很多公司在租房的时候,根据自己的实质需求会选择相
      在生活当中,很多公司在租房的时候,根据自己的实质需求会选择相应的房产。所以生活当中有一些毛坯房,也是可以对外进行出租的,并且毛坯房的租金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但是毛坯房在进行出租的时候,也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和流程。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生活当中毛坯房怎么出租? 一、毛坯房 毛坯...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由于各地经济情况以及城市发展状况的差异,和房屋拆迁的纠纷频发,因此各地都出台了关于当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由于各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有许多区别,因此了解当地的拆迁补偿条例十分有必要。那么,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


·什么样的集资房能转让2023
      什么样的集资房能转让目前,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这种情况又分为,集资房产权全部是单位所有的情况下的转让、产权,全部是个人情况下的转让和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情况下的转让;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


·一、房产公证遗嘱继承后买卖可以吗?
      一、房产公证遗嘱继承后买卖可以吗? 可以,房产在办理公证遗嘱过户后,产权发生了改变,可以进行自由的交易处理。继承取得房产的,房产过户后即可以出售,继承的房产不需要交税。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法律上没有限制,只要继承的房产过户后,权利人就有权利进行处置,可以自由买卖交易;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