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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一定要彩礼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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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结婚一定要彩礼钱吗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结婚一定要给彩礼,这只是一种婚嫁风俗,可以给也可以不给。
  
  因此,男女登记结婚,并不是一定要给彩礼的。
  
  二、订婚后一方反悔,彩礼该如何返还
  
  订婚后一方反悔,男方若是给付了彩礼,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女方协商,让其返还彩礼。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对退还彩礼的要求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无此条件,但理论界及为数不少的法官对此则不以为然,认为对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过错而女方无过错时更是如此。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和命脉,是极具伦理性的社会现象,任何企图的社会舆论、经济手段乃至法律制度为维系婚姻关系手段的策略或制度都是不人道的。况且若如此规定,则女方即可使出损招以逃避返还彩礼,如着力让男方厌恶自己,却一脸无辜地说想要结婚或有着共同生活的意愿,只要其行为不涉及贞节操守,其风度和不良习俗似乎都不能成为“过错”的依据,而男方一旦受不了,则注定就要人财两空了,这显然不利此项救济措施功用的发挥,而且“过错”是主观色彩甚浓的价值判断,非物质的,与该条司法解释弥补男方经济损失的立法目的不合,故返还彩礼与否不以女方有无过错为条件。简而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就应返还彩礼。
  
  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结合,这中间必然伴随财物的赠与等行为。彩礼一般认定为是赠与,但是应当区别于恋爱关系中的赠送,双方对于其他金钱的赠与比如改口费、磕头礼等也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因为双方互有支出,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互补返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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