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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判决时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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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您都知道,有着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参与的案件在判决时,法官们都是会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去判定该人是否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那么丧失劳动能力判决时的鉴定标准有哪些呢?下面的我们就带您一起来看一下。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8、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9、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p="">
  
  1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p="">
  
  1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3、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 ? ? ??15、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 ? ?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以上内容便是关于丧失劳动能力判决时的鉴定标准的介绍,我们由上可以发现,丧失劳动能力判决的时候是有复杂的程序和标准的,因此,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的时候,建议您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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