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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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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权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有多么的恶劣,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始终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辩护也并不是要帮助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辩护意见也得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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