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债务继承遗产之后是先偿还债务吗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债务继承遗产之后是先偿还债务吗《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遗产处理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法定继承——无主财产归公。如果被继承人(遗赠人)对外有债务的,债务清偿在处理遗产具有优先性。1.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见,清偿债务优先于继承遗产。这里的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一条规定,不仅解决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与债务清偿之间的顺位关系,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债务清偿不仅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优先于遗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享有分割遗产权利的同时,对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义务。3.关于债务的清偿与遗赠扶养协议的顺位问题,继承法及有关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意见》第62条中的“受遗赠人”应该包括遗赠扶养协议中可被称为“受遗赠人”的抚养人,即优先清偿遗赠人的对外债务,剩余的遗产才由抚养人受遗赠。这里的“受遗赠人”显然是针对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的规定而言的,是遗嘱法律关系中的“受遗赠人”,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而且,从遗产处理的顺位看,如果《意见》第62条的“受遗赠人”包括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的话,该条还应就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和遗嘱的受遗赠人在清偿债务上的顺位作出规定。因此《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的“执行遗赠”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二、扶养人的义务:《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抚养人承担的义务是该公民生养死葬。而“生养死葬”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医疗费,法律没有规定。设置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旨在维护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被抚养人一般是那些需要抚养而没有法定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人但抚养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老人、残疾人等。抚养人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人(一般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不得以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义务来取代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遗嘱抚养协议中“生养死葬”的具体内容,虽然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协议中的义务性条款并非完全属于任意性条款。《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参照《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规定,“赡养扶助”义务的实质是指:在生活上提供了经济来源和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扶助。继承人在知道自己有遗产需要继承的时候,需要在两个月做出答复是否继承,如果两个月之内没有做出决定的,法律上默认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遗产已经被继承之后,放弃继承遗产的当事人不可以再次进行要回继承权,人民法院不受理。
  
  
  


·私人借款不还怎么办?
      私人借款不还怎么办?如何追讨欠债? 私人之间借款的,由于没有律师的参与,这个时候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方借钱之后不还,这对出借人来讲显然是很不利的,但此时又苦于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就一直拖延下去。那究竟私人借款不还怎么办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


·资产还款抵押协议应该怎么写?
      资产还款抵押协议应该怎么写? 日常生活中,一些个人在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时,会通过向民间借贷机构借款解决。借贷机构为了确定借款人能够顺利还款,往往要求其拿资产进行抵押,可以是房屋等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双方会写一份抵押协议。那么资产还款抵押协议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简单介绍...


·证券公司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风险大吗
      证券公司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风险大吗? 一、减记债券 减记债券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金融工具。这是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渠道上的创新,是商业银行单纯向市场圈钱的行为。 为了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别人欠钱不还人跑了怎么办?
      别人欠钱不还人跑了怎么办?别人欠钱不还人跑了债权人可以书写起诉状,提交证据给法院进行起诉,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被执行人逃跑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手手段执行,比如查...


·当事人起诉借条期限多少年?
      当事人起诉借条期限多少年?1、借条的有效期要看借条写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三年。2、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3、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4、借条属于债务...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贷款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贷款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贷款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


·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如何计算个人借款利息
      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如何计算个人借款利息一、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由于生活中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


·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只有一个人可以吗?
      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只有一个人可以吗?是可以的。债权人既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一个人,也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的夫妻双方。无论起诉一个人还是夫妻两个人,法院都会正常立案受理,正常判决,不会因为起诉是一个人或者是两个人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


·并购贷款担保条件有哪些?申请并购贷款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并购贷款担保条件有哪些?申请并购贷款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什么是并购贷款?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


·欠钱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欠钱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一、欠钱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欠钱起诉后还不还钱等待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申请强制执行。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宜。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找到律师询问,然后搜集证据,最后上诉法院。 如果法...


·借条上的期限可以改掉吗?
      借条上的期限可以改掉吗?1、借条一旦确定,不宜单方修改,包括借条时间都不得改动,否则容易被认定伪造借条。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话,那可能说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该笔借款。但问题关键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2、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上其他内容都是是真实的,只是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