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重整受理时间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破产重整受理时间
  
  破产重整受理时间是很多濒临破产的公司需要了解的内容。一般来说,法院在判决通过重整计划前需要做出许多准备工作,受理时间将会受这些工作的时限影响。具体影响时间的工作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为您解读。
  
  一、受以下时限影响:
  
  1.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2.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三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3,表决通过,十日内企业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4,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有必要提醒的是,即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了重整程序,之后还是有漫长的计划执行期。
  
  相关法律: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 提出重整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人民法院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71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 重整期间
  
  《企业破产法》第72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4 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4.1 管理主体
  
  4.1.1债务人自行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2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4.1.2管理人负责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74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4.2 财产管理
  
  4.2.1担保物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2.2占有的他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76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2.3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2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 重整程序的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78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2.1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1款,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2款,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以上就是与破产重整受理时间相关的内容,在申请破产重整时,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条例,起草债权人认可的破产重整计划才能加快破产重组时间。破产公司在申请重整时应该即时告知债权人,获得债权人信任方能获得破产重整的机会。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帮助,请登录!找律师就上,专业律师为您竭诚服务!
  
  


·企业破产清算造假会受到什么处罚?
      企业破产清算造假会受到什么处罚?企业经济困难,资不抵债的时候,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下一步就是破产清算了。有的企业负责人为了逃避债务和拖欠的职工工资,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数据进行造假,将本来属于职工的那部分资金,私下转移到自己账户。那么企业破产清算造假会受到什么处罚?下面我们来看...


·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一回事吗
      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一回事吗?企业法人对于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一回事吗?都存有疑问,遇到类似问题都会有所不惑,下面我们就为您仔细讲解一下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区别和相似之处,请您仔细,耐心的看我们对于此事的讲解。一,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一回事吗? ? ?破产和倒闭并不是一回事。但有其相似性。破产,...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具体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


·个人申请破产会影响家人吗
      个人申请破产会影响家人吗一、个人破产是否会对家人有影响 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个人破产法,目前个人是不可以走破产程序,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所以不会存在个人破产对家人产生影响的后果。所谓“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破产,且法人的破产是以公司的资产为限额承担责任,并不会要求拿出家...


·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能解除限高令吗?
      被执行分公司已经被批准注销,注销后该公司已不存在,且该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分公司注销后相关权利、义务归于总公司,现分公司已不存在,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


·公司破产清算优先权是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优先权是什么?如果一个企业经营不善,就会宣告破产,从而进行破产清算。破产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其整体资金已经不足以支付全部的破产债权,所以在实际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优先权问题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破产清算中探讨清算优先权更具有典型意义。对此关于公司破产清...


·银行倒闭赔偿范围是哪些 银行破产国债要赔吗
      银行倒闭赔偿范围是哪些 银行破产国债要赔吗 一、银行倒闭后国债要赔吗 国债是国家信用。国债到期由国家偿还。 1、国债的发行(兑付)主体为国家财政部,银行只是代销网点。 2、国债兑付资金是在到期后财政部才划往银行。 因此,银行是否倒闭不影响国债的兑付。所以银行倒闭也可以说...


·分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有哪些?怎么算?
      分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有哪些?怎么算?一个分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有哪些?这些钱又应该怎么算?相信这是许多破产人员想要了解的问题,今天法律我们将为各位大概讲解一下,希望能对广大朋友能有所帮助。一、分公司破产,公司会赔经济补偿金吗?用人单位破产,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破产撤销权纠纷的管辖怎么规定的?
      破产撤销权纠纷的管辖怎么规定的? (一)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


·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吗
      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身都可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有哪些
      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有哪些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