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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于残疾子女的抚养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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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对于残疾子女的抚养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规定表明,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照顾的义务,这不仅仅是道德上的约束,对于残疾子女这一群体来说,更是需要细心照料。残疾子女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需要根据具体的残疾程度来界定,不是绝对的,如残疾程度较重,残疾子女无法独立生活,必须由父母照料,这就是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需要残疾子女的父母尽更多的抚养教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对于未成年的残疾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是亲缘关系所连接和沟通的,也是不可磨灭的。对于已经成年的残疾子女,需要考虑生活能力,属于“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还需要分析父母的相关抚养能力。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能负担的生活条件,仍应负担残疾子女必要的抚育费。
  
  不论是怎样,残疾子女都应该得到这个社会的关心和爱护,人人生来平等,任何人不应该对他人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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