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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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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胁迫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一、被胁迫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以上法条规定,撤销婚姻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二)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应当受理,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其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条件:
  
  1、主体是受胁迫的一方;
  
  2、时间是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如何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三、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审查。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报批。
  
  5、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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