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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食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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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有毒食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食品的生产需要按食品管理法来进行处理,而对于添加有毒的原料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只要一旦构成犯罪必定就要承担刑事的处罚,对于处罚的标准就要按照受害方实际受到的伤害以及带来的影响进行判决,轻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重者是可以高达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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