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哪些问题?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哪些问题?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患方提出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并发症的定义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1.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2.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笔者认为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并发症容易与合并症、后遗症、医疗意外混淆。
  
  合并症是指在特殊的生理状况下或者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合并发生了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后一种疾病不是特殊的生理状况或前一种疾病引起的。如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合并乙型肝炎等。
  
  并发症与合并症的区别在于前后两种疾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就是并发症,无因果关系的就是合并症。
  
  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身体机能。后遗症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诊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的,如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能需要外源性激素维持;甲状腺切除后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脑出血或脑梗塞,医疗终结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
  
  并发症与后遗症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并发症发生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或医疗过程中。后遗症发生在医疗终结后。2.治疗效果不同。并发症通过治疗可以痊愈或减轻,临床表现具有可逆性,而后遗症通过治疗,临床表现不能改善,具有不可逆性。
  
  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突然出现的不能预见、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并发症能够预见,部分能避免和防范、部分不能避免和防范;医疗意外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和防范。
  
  二、并发症的分类
  
  ㈠根据并发症引起的原因可分为疾病并发症和治疗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又可分为手术并发症、麻醉并发症。
  
  1、疾病并发症是指由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在临床上常见的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肺炎,肝硬化并发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高血压患者容易并发心血管病变、脑血管病变,分娩时亦会引起羊水栓塞甚至产后大出血的并发症,这些都是疾病本身自然病程中可能衍生而加重病情的偶发病况。
  
  2、手术并发症是指由手术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如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
  
  3、麻醉并发症是指由麻醉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㈡根据并发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能否避免其发生,可将其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可以避免其发生的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治疗措施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和防范的;
  
  3.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其发生;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难以避免其发生的并发症。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治疗措施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的;
  
  3.医务人员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其发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避免和防范的认定标准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避免和防范,而不是以具体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为标准。
  
  三、并发症的民事责任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虽可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这是由于临床医学还有许多未知因素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决定的。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防范不等于不防范,由于其事前是可以预见的,医务人员应当事先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尽可能使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如果事先制定并落实了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仍然发生了并发症,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事先没有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或者事先制定并落实的防范和救治方案错误,使可以减轻的并发症加重,患者的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发生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纠纷二审判决书会多久下来以及如何赔偿的?
      医疗纠纷二审判决书会多久下来以及如何赔偿的? 医疗纠纷二审判决书多久下来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是六个月审结,简易程序的是三个月审结。 判决书一般多久才能下来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起...


·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医院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性质都会在平常遭遇医院纠纷而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以免影响到日常的运营,但是在实际的医患纠纷发生时能的时候总是需要医院想办法正确的处置。那么,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一、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多少
      1、门诊报销:(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


·医疗事故赔偿金要怎么算
      医疗事故赔偿金要怎么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


·法医鉴定结果需要多长时间,法医鉴定公开有哪些情况
      法医鉴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个鉴定结果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认识,当然要做法医鉴定的话,首先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在申请做完鉴定之后便是在家里等待结果了,下面跟您说说法医鉴定结果需要多长时间,法医鉴定公开有哪些情况? 一、法医鉴定结果需要多长时间 ...


·医疗过错辩解怎么辩?
      医疗过错辩解怎么辩? 一、概念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指的是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发生医疗事故往往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一时情绪激动的病人家属甚至会到医院闹事。对于医疗事故等有专业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他们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是法庭上重要的裁判依据。那么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


·国家赔偿医药费是以什么标准赔偿的
      一、国家赔偿医药费是以什么标准赔偿的?《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


·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有哪些
      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的起因通常有什么?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


·医疗美容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有哪些 ?一、医疗美容纠纷有哪些 随着美容业的蓬勃发展,美容导致毁容的案件不断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也随之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医疗失误导致美容纠纷。一是医生技术水平欠佳导致美容失败。二是医生未征得受术者同意而在手术中忽略了受术者的要求而导致的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