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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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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是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一般的文物转赠或者出售给外国人的话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嫌疑人不知道自己赠送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的话,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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