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没有资格采集血液的人,擅自实施了采集血液的行为,或者是说,在依法成立的血站等单位就职的、有采集血液资格的职员,若是在采集过程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一旦被采集血液的人因采集行为而身体健康权益受损,那么实施采集行为的人就有可能涉嫌犯了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


·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中也是会具体区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针对不同的审理阶段,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为您主要来介绍一下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限是多久,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一、刑事案件一审审判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贩毒累犯认定会怎么判刑?
      贩毒累犯认定会怎么判刑?《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就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比如,刑法规定某一罪行应处...


·刑事诉讼法47条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47条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47条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


·刑事诉讼法回避理由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活动,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以权谋私,影响案件的走向,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回避制度。办案人员、审判人员等都属于刑事回避的对象。那么刑事诉讼法回避理由都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符合什么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23年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赌博类犯罪当中,除了有我们比较熟悉的聚众赌博罪以外,还有开设赌场罪,但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法律中要求要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才能被认定为犯罪。那在2018年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


·共同犯罪立功要怎么进行认定
      即使是在共同犯罪当中,罪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是可以有自首、立功、坦白这样的情节的,一旦认定的话,那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到,然后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不过实践中,共同犯罪立功要如何认定才好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判处5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我国法律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念是什么?
      在如今的信息社会时代,信息已成为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部分。为了保护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包括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内的多项信息犯罪。那么,我国法律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念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什...


·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预备吗?
      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预备吗?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有的认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或形态)是各自独立、互相并列或排斥的,是这个犯罪阶段(或形态),就不可能是另一个犯罪阶段(或形态)。二、犯罪既遂的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