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有哪些变更情形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是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但是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三、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2、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通过我们为您介绍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如果不是协商变更的,变更合同就不存在法律效力,希望我们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一般情况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会在公司或者
      一般情况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会在公司或者用人单位工作较长的时间,如果在非常的情况下裁人的话,是个艰难的决定,同时牵扯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的问题,但是有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将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


·员工主动离职还可以主张年休假吗?
      员工主动离职还可以主张年休假吗?员工主动离职是可以主张年休假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


·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 劳动者有什么权利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虽然隶属于用人单位,但此时对于他们的权利,法律还是做出了充分保护的。但在此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先搞清楚究竟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 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


·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在房屋建设中是最重要的要求,它关系到房屋的安全性,如果工程质量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会对房屋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国家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监督,也建立了一系列的追责制度,形成倒逼机制,用来提高工程质量,那么,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


·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工资吗?
      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工资吗?关于续订合同能否降低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


·员工主动离职指定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员工主动离职指定时间是怎样规定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非试用期)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用...


·一、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


·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会影响工作吗?
      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会影响工作吗?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会影响工作,监外执行仍然是属于服刑期间不能够工作。监外执行的后果主要是会留下案底,影响自己以及子女的工作。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途径?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途径?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


·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死亡是一种后果极为严重的事故性伤害,不仅给企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常常遗留许多社会问题。实践中,需要先对工伤死亡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那到底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


·工资条丢了该怎么办
      工资条丢失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但是对于解决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原单位产生的劳动纠纷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于需要工资条办理贷款的银行办理业务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在实践中,劳动者大的工资条丢了该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工资条丢了怎么办工资条丢失有以下解决办法: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