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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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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非法生产、买卖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的行为,都会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破坏政党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军用标志。军用标志,是指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标志,包括武装部队人员统一穿着的服装,车辆统一悬挂的号牌,以及其他表明武装部队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军旗、军徽、胸微、帽徽、肩章、袖标、领花、专业符号等。它是武装部队同其他组织相区别的外部标志。所谓武装部队的专用标志,是指武装部队依法授权、订购,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各种标志。其为武装部队所持有,能体现佩带专用标志者的身份、属性,具体包括制式服装、车辆号牌以及其他专用标志。所谓制式服装,在本罪是指由武装部队依法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官兵使用的各式服装。就主体而言,既包括解放军部队的军官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又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察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还包括上述部队院校的学员服。既包括陆海、空军队的各式服装,又包括其他军种如二炮等部队的各式服装。就用途及季节而言,则包括夏常服、冬常服、礼服、迷彩服、作训服等。制式服装,不仅指衣裤,而且还包括其他附件,如军帽、军用腰带等。所谓车辆号牌,在这里是指由军队车辆最高主管部门依法订购、监制的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车辆号码、牌照。所谓其他专用标志,则是指除制式服装、车辆号牌以外的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生产,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其他标志,如军旗下军徽、帽徽、肩章、军衔、领花、领章等。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生产、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制作、销售;购买,包括指定生产的工厂不按规定擅自超额生产、销售和其他单位、人员私自仿制、销售、购买。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买卖军用标志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数量大的;战时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屡教不改的;因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军用标志而仍决意生产或买卖。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炫耀,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非法生产、制作、购买军用标志,属于牵连犯,应选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这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制作、购买军用标志除了供自己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外,还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分别定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罪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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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一...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非军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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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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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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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非军职人员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真实的敌方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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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n...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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