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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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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劳动者正式成为单位员工之一的时候,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很多劳动者都没有注意到劳动合同中的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怎样的关系呢?在竞业协议条款中有哪些常见的情况。下面我们带来相关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关系 ?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专门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常见的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约定“保密协议”,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密协议”替代“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协议”有效,但是不发生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项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该项约定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有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
  
  律师认为,不能单纯的认为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就会直接导致约定无效。原则上该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协议或者诉讼变更约定,而不是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6、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是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条件的,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当然不生效。
  
  以上就是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知道竞业限制协议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对于没有约定竞业条款的,在劳动合同中以保密协议替代,如果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竞业协议条款是不生效的。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我们专业的律师会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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