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法律规定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法律规定
  
  很多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审理结束之后会有一个判决书,其记载了关于案件中当事人应有的处罚等内容,刑在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争议的,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享有案件的申诉权。申诉刑事案件是有一个复查期限的,那么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怎么确定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复查规定》中明确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两个月。
  
  刑事案件复查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三十七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十九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四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四十一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三)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撤销案件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撤销案件决定正确,但是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原撤销案件决定书中错误的部分,维持原撤销案件决定;
  
  (三)撤销案件决定错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原撤销案件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重新立案侦查。
  
  第四十三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决定;认为应当改变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第四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十七条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时应当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接到提请抗诉报告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提请抗诉案件报告,经部门集体讨论,报请检察长审批。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通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可能属于冤错等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计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期限。
  
  第五十三条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并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由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我们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相关知识,首先我们要知道申诉刑事案件是有一定的期限的,申诉的提出应当在两年内提出,特殊的案件可以超过两年。申诉之后需要审理申诉案件的有关部门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符合申诉的回复。更多知识请联系网站。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法律规定 很多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审理结束之后会有一个判决书,其记载了关于案件中当事人应有的处罚等内容,刑在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争议的,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享有案件的申诉权。申诉刑事案件是有一个复查期限的,那么刑事案件申诉复查...


·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罪有什么不一样
      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罪有什么不一样(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宽得多。(2)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罪的解释?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某些领域的犯罪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罪的犯罪率却没有得到明显的控制。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并没有太经常听到非法集资罪这种说法,但其实和普通老百姓相关的许多案件都涉嫌非法集资,知识普通人由于不具备相关法律常识,对其并不了解。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


·最新刑诉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而一般是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诉讼审判的过程中,才会实施需要适用该法律。而为了更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那这个刑诉法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最新刑诉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刑法盗窃罪的行为有哪些?
      盗窃罪在我国古代即为十恶之列,故而盗窃罪的发展史是比较悠久的。盗窃罪发展到现在,是刑事法律的一种罪名,显然盗窃罪的量刑是比较严重的,但是,在我们身边,很多朋友不知道2017刑法盗窃罪的行为有哪些。故而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罚?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可构成...


·无证驾驶撞人找人顶替骗保险有罪吗
      无证驾驶撞人找人顶替骗保险有罪吗 一、无证驾驶撞人找人顶替骗保险有罪吗? 无证驾驶撞人找人顶替骗保险是有罪的,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况会判定为保险诈骗罪。 二、保险诈骗罪怎么判刑?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


·构成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条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有哪些区别
      《刑法》中总是有很多相似的犯罪,有的甚至只有一字之差,如抢劫罪与抢夺罪,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搞得清楚他们之间的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为您区分一下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


·盗伐林木罪是非法占有目的
      在我国,随着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生活中对一些比较常识的问题,您应该都是比较清楚的。比如说我国的森林资源是不允许私人进行伐木的,或者别人的私有树林,也是不允许进行私自占有的。对于这一点在我国的法规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非法占有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盗伐林木罪是...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您却常常容易混淆,认为无期徒刑不能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法变成无期徒刑,其实二者在法律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那么,什么是无期徒刑?什么是有期徒刑?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下文是关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无...


·犯罪嫌疑人春节能取保吗?
      犯罪嫌疑人春节能取保吗? 一、犯罪嫌疑人春节能取保吗? 符合条件就可以在春节办理取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