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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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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知道童工的范畴是什么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是不能使用童工的,否则的话就要受到处罚。那么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童工的范畴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本细则规定允许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童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2、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3、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用工单位和个人,在就业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发放营业执照、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等环节,必须严格核查就业、应招人员的年龄,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核查年龄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本人身份证为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处罚
  
  1、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
  
  2、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根据残废等级,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致残抚恤费。
  
  (2)童工死亡的,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并给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个月的经济赔偿。
  
  3、 对违反《规定》和《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4、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1)单位每使用1名童工的,罚款3000元。
  
  (2)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2000元。
  
  (3)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出具假证明的,每出具1个人的假证明,罚款2000元。
  
  5、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600元。
  
  (4)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1200元。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罚款标准加重处以3倍罚款:
  
  (1)使用童工两次以上的;
  
  (2)使用童工3个月以上的;
  
  (3)数次介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7、 罚款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务条例》的规定执行。
  
  罚款和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致残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赔款,企业应从留利或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8、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第十四条执行;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童工的范畴是什么”以及“单位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等问题的解答,不知道有没有帮助您解开疑惑。对于未成年人,我国采取的一般都是保护原则,为了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所以禁止单位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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