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对于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具体情况,是需要基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相关认定条件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犯罪分子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以及造成的后果不同的,那么最终所认定的量刑情况是不同的。
  
  


·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在刑法当中的规定是有专门的单位为主体构成的犯罪,判断是不是属于单位犯罪主要是要看单位是否是以单位为意志来犯罪,如果不是的话一般是不能够构成刑法当中的单位犯罪的,关于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法律规定。一、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单位犯罪一...


·可否撤销其他法院判处的缓刑?
      可否撤销其他法院判处的缓刑?可以撤销其他法院判处的缓刑,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二、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的,不...


·法律中对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的犯罪,也就是说单位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而在对个人实施诈骗行为定罪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此时不能认定构成犯罪。那法律中对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个...


·强奸未遂有哪些类型,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一、强奸未遂有哪些类型 强奸未遂特征是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强奸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


·伪造货币罪的一般主体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购买东西的时候会很容易收到假钱,刚开始的时候假钱一般为面额较大的钱例如100元、50元、20元,然而现在小面额的假钱也出现了。造假钱也是犯罪行为,罪名为伪造货币罪。那么伪造货币罪的一般主体为什么呢?下面我们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您一起随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本罪的主体为一...


·刑法是如何定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
      让罪犯失去自由并由专门的机构来监管是为了让罪犯能够反省自己的错误,但在实践中也总会出现屡教不改甚至在监管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违法行为并破坏了原本正常的秩序。刑法上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破坏监管秩序罪,下面来看看刑法是如何定义该罪的? 一、刑法是如何定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 我们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诉讼的过程有时刑事诉讼,但是它的中间还夹带了民事诉讼,我们知道,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需要按照诉讼的流程类似办理,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流...


·滥伐林木罪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滥伐林木罪的最新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林业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相干规定,滥砍乱伐的几种情况及处罚标准:(1)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的或幼树50株以下的,处其砍伐树木价值2—3倍的罚款,补栽5倍的林木。(2)滥伐树木2立方米以...


·能被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能被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是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也是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在一些情况下,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会被判死刑,但也有可以免除的情况。那究竟能被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呢?请一起在...


·刑事诉讼法二审抗诉有抗诉期限吗?
      一,刑事诉讼法二审抗诉有抗诉期限吗?刑事诉讼法二审抗诉有抗诉期限,抗诉期限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十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刑诉》...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是什么?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是什么?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并且应当如实作证,如果确定不能出庭的,需要法院准许。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证人都拒绝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192条、第1193条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