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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撤回投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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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撤回投资”与“减资”的相同VS区别

  

  撤回投资:常见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之间协商,由公司将股东的出资款直接转账回股东账户的行为。在资金流向上,与股东出资的方向正好成反向。

  

  减资:系公司法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中减资的法定程序,形成三分之二以上或符合公司章程的决议,再通过公司法要求的减资程序完成减资,最终效果为股东在公司的公示登记的注册资本予以减少。

  

  二者的相同点:在资金流向上,都形成了从公司账户转回到股东个人账户的效果。

  

  二者的区别:

  

  1、合法性:

  

  撤回投资,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若仅仅因为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或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操控,就将公司资金转回至股东账户,则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构成“抽逃出资”。

  

  减资,本文仅指“合法减资”,系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具体可见笔者文章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点击), 完成减资的过程,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具有合法性。

  

  2、最终效果:

  

  撤回投资的股东,不追求工商登记中公示注册资本的变化,仅仅注重其实际是否拿回投资款项,最终导致撤回投资的股东可能在公示登记中仍保持原有注册资金比例。

  

  减资的最终效果,减资的股东在工商登记公式中出资比例减小甚至消失,完成彻底的“出资义务”的减少。

  

  3、股东是否担责:

  

  撤回投资:股东由于撤资行为的不合法性,极易构成“抽逃出资”,该撤回投资的股东以及协助其抽逃出资的法定代表人均要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减资:合法减资后的股东,仅仅就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承担认缴义务,若完全减资为零的,该股东视为完全退出,今后该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将不再追究减资后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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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以工商部门的备案为标准
      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
      被冒名成为公司法人或者股东,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类事情近期有很多报道。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其所在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非常大。法定代表人在享受着权力的同时...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财会报告应是反映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叙述,无论是向财务部门或者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财会报告都应该是真实的。但如果公司有意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30万元的罚款。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决议表决权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者(又称隐名股东)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又称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记载的股东。显名股东虽没有实际出资,但作为以上法律文件登记记载的股东,拥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股东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的主要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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