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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强奸罪怎么判?入室强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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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不少的强奸行为,这样的行为被社会所不容,更有甚者入室强奸。面对入室强奸,您可能想知道入室强奸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吗?入室强奸罪怎么判?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入室强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吗?
  
  入室强奸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也只是普通的强奸罪,可能还会触犯其他犯罪,但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做了规定。
  
  二、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三、入室强奸罪怎判
  
  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入室强奸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刑,不过如果没有加重情节都是根据一般的强奸罪的刑法判刑,处罚了其他刑法则可能数罪并罚等情况。
  
  以上是我们为您分析的有关强奸罪的知识,入室强奸不是强奸的加重情形,只有当入室强奸触犯了加重情形才是属于加重情形,当然它本身不是。如果您还想知道什么知识,可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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