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刑法》中规定的有很多比较特殊的犯罪,他们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包括医疗事故罪、贪污罪等等,此时需要注意一个罪名,那就是伪证罪。那么您知道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吗?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单位。笔者认为,刑法对伪证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录人则不应为该罪的主体。
  1、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犯罪行为。目前,对单位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普遍原则。”我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但由于“一方面,从事实上看由于单位、团体不具备自然人才有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无法形成证言;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不包括伪证罪在内,单位‘伪证’无法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因而《刑法》中的伪证罪主体当然也就不包含单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欠科学性,单位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首先,单位是人格化了的虚拟的人,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的“作证”是通过特定的自然人的决策而形成为单位整体的思想,但这些决策一旦上升为单位的整体思想,已不再是特定的自然人个人意志的选择,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单位行为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脱离单位而存在,单位应当对代表其意志而对案件情况出具证明的行为负责。其次,单位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它在意志的体现和行为的实施即“作证”中,确实不同于自然人那样合于简单一身,而是集于复合一体。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拟制的人具有复合性,而否定它的单一性,否则,无异于承认单位犯罪实际上是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人为地将拟制的一个人分解成两个人。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也是一个。当然,作为刑事责任必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于以单位名义出具该证明的单位。相反,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而以伪证罪为由受处罚的却为自然人,这显然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的刑法原则相矛盾。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从立法的统一性角度考虑,我国刑事立法亦应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证人,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应构成伪证罪。最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出具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如关于某项事实或某人身份的证明,这说明单位可以作证。而与此同时,单位若出具了虚假证明妨害了司法活动却又不能被有效惩治的情况却大量存在。因而为达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统一,完全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单位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
  2、记录人不应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记录人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记录人作虚假记录的应当构成徇私枉法罪,而不是伪证罪。首先,记录人作虚假记录行为侵害的客体与伪证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这说明,记录人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一样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性质,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有质的差别。记录人故意作虚假记录,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不仅妨碍了国家司法活动,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与伪证罪侵占的客体有着较大的差别。其次,记录人并不符合“作证”的证人一些特性。我们知道,证人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即了解案件情况的,鉴定人是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而记录人仅是将证人等主体陈述的内容加以记录、整理的人,其并不了解案情,且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笔录最后都应经被询问人或讯问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经他们同意签名后方有效。因而,记录人员对本是真实的证据进行的篡改行为,显然是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该种行为应构成徇私枉法罪。关于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但一般情况下是不包括单位的,即仅仅只能有自然人构成。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是要受到严惩的,我们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 ? ?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


·醉驾司法所不接受咋办法院判缓刑的
      醉驾司法所不接受咋办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当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对矫正对象的接收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它以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为依据,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手续为表现形式,因...


·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罪名,它和受贿罪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有时候很难分清,但是对于二罪的区分非常必要,因为量刑十分不同。那么,到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有什么不同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什么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


·争取缓刑是由谁提出
      由当事人提出。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


·判刑三年可以假释吗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情形,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在什么条件下能判缓刑?
      在什么条件下能判缓刑?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


·中国刑法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怎么量刑?
      中国刑法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怎么量刑?中国刑法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谁,缓刑考验期应如何计算?
      即使最后被判缓刑的,此时也会有一个考验期,而在考验期内没有新犯罪、严重违法,同时也没有发现漏罪的话,那么才会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为其实缓刑也是有一个执行过程,即对考验期的执行。那通常缓刑的执行机关是谁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缓刑的执行机关是谁 缓刑考察的执行机...


·犯人缓刑期间可以出境吗?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会有专门的考察机构对缓刑的犯人进行考察,并根据犯人的表现来决定具体要接受的刑罚。所以犯人在此期间要遵守法律规定,不然就会加重刑罚。那么被判缓刑需要什么条件?犯人被判缓刑期间可以出境吗?刑满之后呢?下面就跟着我们来解答这些问题。 ...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时候,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希望能够及时的将他们绳之以法的,但是,也还是会有一些人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来选择包庇它们,其实,不管是包庇什么犯罪分子都是需要受到惩罚的。对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就是常见的一种惩罚的方式,那么,您知道它的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