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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构成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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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当中,由于我国公民对金融市场知识缺乏了解,心里面又总是幻想着能够用少许的投资换取高额的回报,就因为这样,目前非法集资的案件总是屡有发生,新旧案件叠加的状态下,严厉惩治非法集资势在必行。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非法集资罪的构成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法集资罪的构成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在我国,如果说个人非法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可以从轻进行处罚。如果非法所得被挥占为己有,私自使用的话,将作为非法集资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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