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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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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中,由于开始制定合同的时候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劳动合同存在着漏洞或者纰漏,随后又未注意到有着违法的合同上的缺漏以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最后得到相应的处罚后,企业总是会有一个疑问,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撤销?这是合法的行为吗?
  
  一、什么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具体案例
  
  某公司因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采取暂停招聘、放假减薪等措施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得不依法裁员。吴某是被裁员工之一。某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吴某:吴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1个月后即2009年1月22日正式解除。2009年1月5日吴某收到该通知。2009年1月20日某公司得知吴某因病在医疗期,遂通过快递方式向吴某寄送达了“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吴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倍工资赔偿金。本案经过一裁两审,均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887号至4902号判决书】
  
  观点一:某公司“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可以撤销。理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企业在行使解除权,而解除权实质是形成权,因此某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到达吴某即生效。因此,吴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需要经过要约承诺。本案中,某公司与吴某未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达成合意,因此不存在撤销一说。其次,即使“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原理,撤销权也仅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情形下行使。吴某与某公司的案例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就是律我们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详细解答。一般情况下,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不可以随便地,更别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撤销。一旦送达至员工,就立马产生法律效益。所以,企业应当谨慎处理每一份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合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本站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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