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贪污罪证据质证技巧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都要有人举证,然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证据进行质证。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具体的质证技巧其实都是一样的。接下来,就请您跟随我们一起看一下贪污罪证据质证技巧都有哪些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在很多刑辩律师对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未给予太多关注,而是将全部精力放在案卷证据本身,这样往往会漏掉很多有价值的辩点,甚至是突破点。
  
  (1)通过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获得的证据。
  
  现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了,但仍然存在,只是表现的方式或者刑讯的程度不同而已。
  
  通过会见嫌疑人,可以初步了解到刑讯逼供或诱供的线索,但要找到证据,则难度非常大。如果嫌疑人身上有伤,则可以要求对其进行验伤,并与入所体检报
  
  告进行比对,若发现新伤,则可主张涉嫌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实践中,即便嫌疑人身上有伤,事实上也确实是办案人刑讯所致,但调查到最后,结论往往是嫌疑人自己不小心受伤,或者与同监室人打架致伤,当然,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也与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密切相关。
  
  有些时候,通过认真研究案卷,也可以找到某种刑讯逼供的证据,比如有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表明,本次讯问工作持续了二十多个小时,期间没有任何有关让嫌疑人休息、吃饭、喝水的记录。发现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本次讯问存在变相刑讯逼供的情节,要求将相应的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很多职务犯罪类案件,办案机关经常是以抓捕嫌疑人配偶或者儿女相要挟来进行逼供,此时人性的弱点使然,绝大多数嫌疑人都经不起这样的要挟,一般都会乖乖就范,逼急了甚至会出现嫌疑人为了保护自己亲属而自我栽赃的情形。
  
  还有诱供,往往是办案人自己说了一通案情,问嫌疑人是不是这样,或者说都没说就记录了很多,直接让嫌疑人签字确认。更有甚者,说也不说,记也不记,直接拿着在单位打印好的笔录,故意选择快到中午饭点的时间去提审嫌疑人,根本不给嫌疑人留阅读的时间,匆匆忙忙地让嫌疑人签字按手印。这样的情形,有时也可以从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辩护律师应当用心研究,一旦发现,也要及时提出,并以存在诱供情形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有的时候,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情形并不体现在讯问笔录中,而是体现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刑辩律师不可偷懒,对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诱供情形的案件,要认真查阅办案机关讯问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2)讯问场所不符合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都是在侦查机关办案区进行的,在确认涉嫌犯罪并决定刑事拘留后,会第一时间送交看守所羁押。按照相关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的讯问室内进行讯问,不能再提到其他任何场所进行讯问。
  
  实践中,有的跨地区犯罪案件,嫌疑人被甲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又将案件移交到乙地的公安机关合并侦查,同时将嫌疑人也押解到乙地的看守所羁押,此时,按照规定,从甲地看守所到乙地看守所押解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能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只有将嫌疑人交到乙地的看守所羁押之后,才能在乙地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笔者曾在一起贩毒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青岛的公安将嫌疑人从成都看守所押解到青岛看守所,到了青岛后,没有直接送交青岛看守所羁押,而是先将嫌疑人羁押到公安局的办案区,对嫌疑人进行了长时间的讯问,并形成了唯一一份认罪的讯问笔录。这样的证据,取证程序上应是违法的,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来判断,是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
  
  (3)违反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中国是人口大国,无论犯罪率高低,犯罪人的绝对数在各地都很大,因此各地都存在刑侦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一问题体现在讯问工作上,就是经常会出现一人讯问,或者两个人一起同时提审多名犯人,各自讯问,然后交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情况。有些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你稍作研究就会发现,同样的两位办案人,在同一时段,讯问了两名不同的嫌疑人。这样的证据的形成,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要发现,都应列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4)鉴定机构没有相应鉴定资质或者鉴定能力。
  
  有些刑事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主要取决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此时,鉴定机构是否拥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应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很多辩护律师,会犯盲目迷信鉴定意见的低级错误,想当然认为只要是鉴定机构,就一定是专业的,并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的,这是不应该的。实践中,很多案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一些高难度的鉴定工作,根本没有鉴定资质,或者,虽然执照上拥有鉴定资质,但却没有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比如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大多数地方的鉴定机构根本没有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全国真正能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共没有几家。
  
  当前,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比较混乱,水平参差不齐,辩护律师面对司法鉴定意见时,一定要做全面、审慎的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2、对证据本身的质证。
  
  有些刑事案件,别看证据卷有厚厚的几大本,但真正有效的证据却没有多少。刑辩律师不要被证据的数量迷惑住,以为办案机关的工作很扎实,已经没有了工作空间,从而使得辩护工作流于形式。面对厚厚的案卷,刑辩律师应依据相关证据规则进行认真分析,筛选出其中真正有用、有效的关键证据,然后再将工作重点放在这些证据上。
  
  (1)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
  
  很多刑事案件的启动,都是始自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作为所涉案件的利益相对方,其陈述往往带有个人情绪和臆断内容,且经常是多次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辩护律师应当结合被害人多次陈述形成的询问笔录,找出自相矛盾之处,以取得对事实认定上的突破。
  
  笔者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诈骗案件,被害人在第一次报案的询问笔录中自称“他为我代办信用证,跟我要三十万元中介费,我们约定如果这个事办不成,他就将钱退给我,但现在事没办成,他却一直不退给我”,这样的表述,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肯定这是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而不是刑事犯罪案件。作为辩护人,我们将此问题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后,审查起诉机关便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来给被害人补充了一个新的询问笔录,在这份笔录里,被害人说当时不是这么说的,是公安的工作人员记错了。这显然是欲盖弥彰,之前的询问笔录内容是经被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所陈述的事实,能否通过之后一份补充笔录就轻易给否定掉?显然不可以!
  
  多年前还办过一个职务侵占的案件,也是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取得了突破,最终将罪名由职务侵占改变为挪用资金。
  
  在刑事案件中,假的东西就是假的东西,说的或者做的再逼真,也总会留有破绽,经不住推敲,而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用心去发现这些破绽。
  
  (2)被告人供述各自矛盾。
  
  被告人供述,由于多种原因,往往不稳定,且前后矛盾。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基于自己利益考虑,往往把责任往其他被告身上推,指使依据所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本难以认定唯一的事实。此时,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分析每个被告人的供述,从中提炼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对于有利的事实,应同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论证其真实性;对于不利的事实,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论证其矛盾之处。
  
  辩护律师不要忽视了被告人供述的重要性,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只要用心分析,都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得出案件的基本事实,当然,这还需要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行。
  
  (3)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有的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此时,辩护律师要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明确指出该问题,要求无罪判决。
  
  笔者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指控被告人贪污的证据只有同案犯一个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作为辩护人,我们向审查起诉机关明确提出了这一问题,审查起诉机关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退查提纲中基本重复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关于王某贪污的证据,只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请你局予以补强。后来开庭的时候,我就拿出卷里的这份退查提纲,让公诉人说明一下,经过退查予以补强的证据有哪些,但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除了对那位同案犯的重复讯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我明确提出,在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定罪。该案几经周折,最终生效判决认定贪污罪不成立。
  
  (4)笔录内容严重雷同。
  
  多份笔录内容严重雷同的情形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有的甚至连错别字都完全一样,这样的笔录大多是办案人员为了省事直接复制之前形成的笔录,打印后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所形成的。如此形成的讯问笔录,违背了正常的办案规律,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嫌疑人陈述案情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因此,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遇到这样的证据,应当提请法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这种记录内容上的高度雷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经常出现,比如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于问题的回答经常是一种模式,比如,某某来给我送礼物,我觉得他是有求于我,于是我就收下了,在此后的交往中,我利用职权帮了他很多忙,等等。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都会告诉律师,自己根本没有说过这样的话,都是办案人自己记的,打印出来让他签字确认。所以,作为辩护律师,遇到讯问笔录严重雷同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落实真实情况,必要时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以查证真伪。
  
  最近我国刚对贪污犯罪的量刑、数额以及情节等内容作出修改,对于罪行十分严重而被判处死缓,之后又减为无期徒刑的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在进行相应诉讼的时候,我们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来帮助被告人,或许还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走私犯罪处罚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走私犯罪处罚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下列为走私犯罪特殊形式,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


·一般网络诈骗1万元怎样量刑?
      一般网络诈骗1万元怎样量刑? 网路诈骗在我们身边并不陌生,金额从小到大不等。当然,不同金额所对应的刑罚也有所不同。其实网络诈骗并不是交点罚金就能了事的,有许多也是要被判以相对刑法的。就比如网络诈骗1万元怎样量刑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进行相应解答。 一、网络诈骗一万判刑几年法律...


·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
      众所周知,在我国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根据主体的差异所施以的惩罚标准也有所不同。在单位犯罪的诉讼过程当中,一般需要对单位主体或是个人提出指控。那么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针对该问题在下文中就给出了相关的分析与说明。 单位犯罪未指控的情况如何处理? 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


·小孩犯罪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一般来讲,公民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不过,一些特殊的人群犯罪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过,如果是尚未成年的小孩犯罪能否免于刑事处罚?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小孩犯罪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 关于法律援助在生活当中的运用率也是非常的普遍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援助不仅是国家要为一些特定人群提供的,而且也是在司法建设过程当中必须的一个步骤。因为某些特定人员如果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话,那么在法庭答辩阶段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否则就不符合刑诉...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死刑了,所以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一、刑法修正...


·故意伤害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在看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时候,需要结合法律中关于此罪的构成条件规定,要是全部满足的话,则才能认定构成此罪。不同的犯罪有不一样的构成条件,那就故意伤害罪而言,您知道我国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构成条件是什么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是...


·有聚众斗殴罪未遂吗?
      聚众斗殴的行为会触犯刑法,聚众斗殴罪,但是聚众斗殴罪是否与其他犯罪一样存在犯罪的几种形态,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罪未遂?如果存在聚众斗殴未遂,怎么认定?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
      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金额1500符合吗 谈起网络诈骗,现在的人们一定不会觉得陌生。因为网络诈骗早已渗透进了网络的各个角落,无论是上网浏览新闻,与朋友网上聊天或者是网上购物都有网络诈骗存在的痕迹与可能性。那么,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金额1500符合吗?律师我们将为您在文中...


·非法经营罪的未遂是否存在
      实践中,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可能出现中止、未遂以及既遂的犯罪形态的,但也有一些犯罪是不存在未遂的,那么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讲是否存在未遂情况?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


·犯罪分子玩忽职守判几年?
      犯罪分子玩忽职守判几年? 一、犯罪分子玩忽职守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