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合同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它主要是在建筑方面才会使用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建设工程合同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它主要是在建筑方面才会使用,因此很多人对该合同其实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知道它的特征到底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供您做一个了解。
  一、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二)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但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具体到各种有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则存在种种制约合同效力的具体因素,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是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主体方面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关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未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限定,但是从实践看,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一般不是发包人但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
  2、关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者是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关键取决于这些单位和企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因此,法律不仅对这些单位和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而且对它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所谓“阳合同”或“白合同”一般是指经过公平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是经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而“阴合同”或“黑合同”即为私下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阳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以所谓“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书”等形式出现的协议。对于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内容涉及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合同签订的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国家对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的订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除某些不宜招标的军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应实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而未实行即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如果工程尚未开工,不准开工;如果已经开工,则责令停止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50条、52条、53条、54条、
  55条、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问无效。以上就是我们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上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仅仅限于建设工程,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使用的,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一、劳动合同一年三年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一年三年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允许的试用期不同:一年期劳动合同,对应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期劳动合同,对应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劳动者达到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条件所需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对于那些刚就业的职场新人或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通常在连续订立...


·工伤鉴定一季度鉴定几次?
      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员工的工伤事故的情况。那面对工伤,除了要求赔偿以外工伤的鉴定也至关重要,很多人都以为一季度只能鉴定一次,其实不然。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关于工伤鉴定一季度的鉴定次数以及鉴定结果等。 一、工伤鉴定一季度可以鉴定几次? 在伤者伤情稳定后就可以申...


·因疫情延迟开工工资怎么算?
      因疫情延迟开工工资怎么算?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 因疫情延迟开工工资怎么算?因疫情延迟开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


·我国泰安工伤伤残鉴定请律师费用多少费用
      有部分员工在发生工伤以后,会直接从一开始进行工伤认定期间就在律师的帮助之下进行,或者从后期的工伤鉴定开始聘请律师,而且本身我们也建议您,工伤的维权最好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之下进行。因为可能律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的费用,绝对是高于聘请律师的费用的。对于泰安工伤的员工来说,想必比较关心的...


·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续签。但是有的人就产生疑问了,究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呢?若要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又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 在劳动法时代,合同期满终止情形原则上用人单位...


·当由于各种原因员工需要向公司辞职时,公司会让员工先提出辞职申
      当由于各种原因员工需要向公司辞职时,公司会让员工先提出辞职申请,申请通过后才批准辞职,很多人都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辞职申请的写法,为此很是苦恼,就怕写的不对,造成其他麻烦。我们特别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辞职申请书,也叫辞职书或辞呈,是指员工在离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建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无劳动关系存在。合同法上有通过“默示”视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对通过默示的方式已经成...


·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
      目前,在泰安工作的职工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泰安职工因工受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对于受伤职工而言,工伤鉴定申请的越早对自己越有利,可以尽快的拿到赔偿。各地都有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那么,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泰...


·临时工是很多有零散时间的人所推崇的一项职业,但为临时工的权益
      临时工是很多有零散时间的人所推崇的一项职业,但为临时工的权益往往不受重视,所以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下面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合同工临时工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工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


·一、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


·公司单方面劳动合同毁约要赔偿多少金额?
      公司单方面劳动合同毁约要赔偿多少金额?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