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确定合同起诉地,合同纠纷管辖地在哪里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如何确定合同起诉地,合同纠纷管辖地在哪里
  
  在产生了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这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此时需要当事人向确定合同起诉地,对于很多人来讲是比较复杂的,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做详细分析。
  
  
  如何确定合同起诉地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在确定合同起诉地的时候,当事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法院。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话,则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
  
  


·衡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衡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衡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


·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到底属于谁?
      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到底属于谁?  一、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到底属于谁?   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到底属于谁,是农民朋友最为关注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改革工作中,国家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变,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开展农村土地改革工作,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组...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


·各地的社保局在职权范围之内所主管的一些事情
      各地的社保局在职权范围之内所主管的一些事情,由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差异,自然就导致有很多人都会觉得肯定社保局工伤伤残鉴定也是一个地方一个标准的,所以北京市的劳动者有需要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话,第一时间想要了解的也是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详细规定是什么? 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8...


·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是什么原则?
      一般来讲我国在打官司诉讼时主要都可以遵循地域原则,即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在哪里的法院诉讼,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需要在当事人的出生地或常居地的地方法院进行诉讼,至于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中所采取的原则其实也是地域原则,只是是依照被告的地域。一、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我国...


·城市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是什么?
      城市的现代化的建设需要将更多的土地纳入规划之中,所以伴随着城市的建设,城市的征地工作也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征收土地是要补偿的,补偿费是包括四个方面:土地费用的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补偿费都是按照年产值的倍数进行的。一、征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


·办理老房子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办理老房子土地使用证可以吗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1、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


·最新辽宁省盖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盖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


·农村宅基地儿子怎样继承父亲宅基地上的权利
      当家中老人去世,老人名下的农村宅基地应该如何处理呢?子女可以继承吗?根据规定是不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儿子怎样继承父亲的宅基地上的权利呢? 一、儿子怎样继承父亲宅基地上的权利 需...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因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会征用一部分的土地,同时给予土地被征收的农民一定的补偿。河南作为我国其中一个省份,它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关注。那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年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