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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杭区婚姻家庭律师


  浙江余杭区南苑街道婚姻家庭律师解答结婚,离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离婚财产,房产赠与,涉外收养,涉外继承,子女抚养,抚养费,抚养权变更,隔代抚养,收养,婚姻犯罪,离婚案例,婚姻登记,婚姻调解法律咨询,代理余杭区南苑街道婚姻家庭案件,为您解决余杭区南苑街道婚姻家庭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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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欠款还有效吗?,我和前夫在2000年离婚时
  我和前夫在2000年离婚时,我们的房产归他。但是他要偿还为了买房而借了我母亲3万元。这是在离婚协议上写明白了的。前几年前夫一直在躲我,所以钱我一直没有要回来。但是现在他又结婚了,还有一套房产。时间已经过了11年了,我还能要回他欠我母亲的3万元吗?我该怎么办?

·结婚,我的户口在甘肃,我的户口在甘肃,我女友户口在河北,结婚需
  我的户口在甘肃,我女友户口在河北,结婚需要把她的户口提出来吗?都需要什么步骤,说详细点好吗?

·离婚后无法见到孩子怎么办?
  我离婚一年了,当初在离婚协议上说的是我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然后孩子随我什么时候去探视,因为我的个人原因抚养费暂时无法支付,所以前夫的家里面一直就以我看过孩子她会生病为由不给我看,我想孩子快想疯,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结婚一年有一女儿一生日零三个月
  结婚一年有一女儿一生日零三个月,男方经常谜语网络和手机游戏,不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女方和孩子,两人经常吵架一致感情破裂,分居三个月,分居期间孩子有女方抚养花销都有女方支付,男方分文未出,女方要求离婚希望法院强行判处男方给予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女方该怎么办。

·现役军人家属有享受地方上的医疗待遇
  现役军人母亲做手术花了25000能补贴吗

·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父母签字吗
  您好!一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为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现在我与前夫商定把这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双方到场,房产局说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人名字但是还需要他父母签字才可以办理,因为他现在是单身、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盖房子他父母也出了一些钱。请问房产局的要求对吗,没有父母签名就过不了户吗?我前夫是正常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们有个快3岁的

·关于工伤,晚上11点钟加班后骑电瓶车回家路上
  晚上11点钟加班后骑电瓶车回家路上,突然跳出一只野狗,因躲狗摔倒,导致髌骨粉碎性骨折,算工伤吗。

·婚姻,结婚办理酒席了,结婚办理酒席了,但是没登记,因感情不合,
  结婚办理酒席了,但是没登记,因感情不合,女方怀孕了,在打架期间,小孩被导致流产了,男方付责任吗?

·如何办理结婚迁移证,我是四川人
  我是四川人,结婚在湖南,现在想把我的户口迁入湖南,我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办迁移证明要不要本人去派出所的

·矛盾,邵某他家砍树子,邵某他家砍树子,把张某家土栏打倒了,于是
  邵某他家砍树子,把张某家土栏打倒了,于是张某就去给邵说,结果是邵某没有一句好话,于是两人争吵起来,邵某把张某老婆的眼睛给打肿,张某要求赔偿,而邵某无动于衷。

·交通工?,下了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伤
  下了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伤,算工伤?

·遗产的继承与分割,我母亲去世一年我父亲没和我们商量的情况下再婚并且让这女人及其子
  我母亲去世一年我父亲没和我们商量的情况下再婚并且让这女人及其子女住进来,这房子的户主是我母亲,我母亲是有工作的,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存款,因为父亲现在只听那个女人的,对我们不好,这个女人其实是有企图的,我和妹妹还有亲朋好友,邻居都看的出来,再三劝告我父亲,但是他不听,无耐我与妹妹商量想已诉讼的方式能不能要回我们的一半房产与其它财产。要以什么理由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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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 ·书写离婚协议书应该要注意的事项
               一、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有关身份资料。          应填写的身份资料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由此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nbs


  • ·国外办理结婚证,在国内起诉离婚的结婚证书的认证
          现在中国公民到国外留学、经商、工作、居住、旅游、移民的越来越多,因此在国外注册结婚领取结婚证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可是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想要离婚问题就会变得麻烦。如果在国外离婚呢,还需要到国内法院办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认可,无疑还得上法院,两边都花钱,都走诉讼程序,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人


  •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户籍证明);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


  • ·没领结婚证如何离婚?
         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办了酒席,按照新婚姻法律的规定,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属于同居关系,如果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可以单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三、其原配偶


  • ·离婚时不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免除自己的抚养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


  • ·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


  • ·女方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律师指出,女方怀孕期间是可以离婚的,但有一定限制:  (1)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离婚的:可以两人写好离婚协议后,一起到民政局办


  •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三条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


  • ·军人离婚的诉讼管辖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


  •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要有上述赔偿就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就不需要。所谓的青春损失、机会损失等等都于法无据!在法律上,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要


  • ·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死亡,赔偿项目是否包括其家属交通费及食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修改的罪名,取消了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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