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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昌南明街道房产纠纷律师解答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新昌南明街道房产纠纷案件,为您解决新昌南明街道房产纠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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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您好律师,本人自2010年5月2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从6月份开始交房贷。合同上明确写着2012年1月21日前交房。但是关于违约责任那几项是空白的。现在看来房子要2012年12月份才可以交房我该怎么办。

·房产分配,爸妈离异后,爸妈离异后,我家的房产在妈妈名下。我们兄
  爸妈离异后,我家的房产在妈妈名下。我们兄妹4个,妈妈把所有房产全部给我哥,请问我们三姐妹有权纷争吗?

·我的房子在供的,如果我老公不同意卖
  我想离婚,我觉得我们合不来,我们有一子一女,我们的房子是供,我想把它卖了,平分财产,可是我老公不同意,我能怎么办?

·房屋拆迁补偿,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办了一所幼儿园
  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办了一所幼儿园,所有证件齐备,现在修铁路要拆迁,请问该如何安置或补偿,谢谢

·租赁合同,甲已双方合同已经到期
  甲已双方合同已经到期,且甲方已经发通知说房子要拆,甲方还来收房租。。请问乙方不交合法吗?

·商铺租赁,续租应该没问题
  续租应该没问题,问题是你给那人的钱房东不会认可,你还要再给房东房租。如果房东不与你续签,除非你有证据证明房东答应过续签,否则你只能再找房东协商。

·租房子房东不退押金,今年10月租房
  今年10月租房,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房东并没有说明租房期限必须为一年,而且签署当时房东和我的合同上时间期限都是空着的。现在因为一些个人原因要退房,房东说没有租满一年不退押金,除非我自己吧房子租出去才退。他的那份合同上是后来填上去的时间一年,但是我的合同上并没有,怎么办?

·高层楼房与低层楼房间距应该是多少?
  各们律师你们?现住在一栋有六层楼房的第三楼,现在开发高在前面要收一?3层的高层?你们说相隔多少米才他们才是合法的.

·保利梧桐语交房后私砸业主飘窗能起诉吗
  我们是江宁保利梧桐语的业主,合同收房日是14年12月30号,收完房,交接完钥匙后,1月9号有业主发现自家飘窗的窗台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私自被砸掉,接着两栋楼二十户5楼以下业主飘窗相继被砸掉,到江宁规划局了解过,规划图纸和合同上都是没有飘窗的,开发商施工错误,把落地窗误建成飘窗,现在通过砸飘窗后才能通过验收,取得实测面积。有和没有飘窗,面积相差了近3平方,记

·买房和开发商因贷款发生的问题
  你好,我2016年6月买了一套房子,当时选择了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房款上浮一个点。约定2016年12月房子封顶即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到年底开发商方面没有联系我,直到今年7月通知我公积金办不了,要全部转成商贷,可是因用公积金上浮的一个点的房款,开发商却不肯返还,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全部转成商贷不要上浮的房款,还是继续等公积金政策改变,哪样不违反合同法,谢谢

·婚前一方单独买的房子,婚后还是属于个人资产吗?
  婚前一方单独买的房子,婚后还是属于个人资产吗?

·房屋租赁期间住户发生意外,房东责任问题!_
  你好,我的老家有一套房子无人照看,碰巧邻居家住房困难,想要租用。但考虑到房屋年久失修,怕租用期间发生意外承担责任。请问我应该如何规避风险。应该用什么办法保障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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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 ·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


  • ·在房产的租赁纠纷中最常见的三几大误区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


  •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主张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


  •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拆迁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 ·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的合同无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


  • ·南京买房落户政策规定
         很多购房人关心在当前商品房限购令的背景下,南京一直以来的买房落户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对于这个问题,律师解答说,目前南京买房落户的政策尚无变化,南京目前的买房落户政策出自2004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


  • ·跳单买房,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跳单”是一个行业术语,就是指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


  • ·离婚房产分割之婚前房产出卖所得购房款婚内买房
       1、夫妻一方婚后卖掉婚前个人名下房产换购大房子时,最好能够将婚后购买的房子产权只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    2、如果确需要添加上配偶的名字。购置房屋的夫妻一方一可以在房屋产权登记中明确约定房产证上权利人的份额,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时,购置房屋的夫妻一方可以根据房产证上关于房屋产权比例的约定保护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当其主张为借款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在《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1、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双方对此款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2、要注意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父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子女财产分别所有,其债权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主


  • ·买房入住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该怎么办?
      业主向政府有关部门查询了解相关情况,查清办不了房产证的原因。一般来说,开发商无德,政府监管部门失职,都有可能导致已购房屋办不了房产证。比如由于违规开发、建房手续不全,或者是没有按规划建房,没有按当初审批下来的诸如容积率之类建房,还有开发商欺诈已将房屋抵押等都有可能成为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无论如何,这些都是开发商一方造成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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