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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房子只有合同书没有房产证
  你好,我姓黄,有个问题想向你咨询。我现在想要跟我朋友买一间套房,这间套房是我朋友公司分配给他的,因资料不齐等原因,只有公司给我朋友的房子合同书(他已经交了钱给公司)。我现在要是向朋友买下这套房子的话(这样条件买给我价格就不贵),要怎样做才能确保我的最大利益?我以后还能不再把它卖出去?

·物业管理?,南通地区空置房该缴物业管理费吗
  南通地区空置房该缴物业管理费吗

·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
  租房纠纷

·婚内房产公证是否能作为离婚房产分割的凭据
  婚后买房,按双方出房款比例做了房产出资公证,现办离婚,请问房产分割是按公证执行,还是另有说法?

·出租房下水管道漏水法律问题
  1层屋内有下水管道且该管道有接头,整个单元1-4层,只有四层一户用水经该下水管道,现有污水从该管道接头漏水。4楼住户不予解决,怎么办?1层已出租所受损失应由谁承担?

·有关房产契税的缴纳问题,目前我市普通住房
  目前我市普通住房,第一套房90-140平米征收1.5%的契税,但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代收3%,说是多退少补,我觉的是开发商恶意融资,业主是否可以对其否定,只交1.5%的契税。谢谢

·二手房,你好,你好,买二手房的证件是否只有三个证呢?还
  你好,买二手房的证件是否只有三个证呢?还有签了过户手续,及购买合同就是(转让)合同及房款一次付清以后,手里只有过户手续的收据单,这是否?是否办里这些手续都是由物业管里去办的呢?集资房是否只有使用权,这个过户,转让合同,使用权是否都由物业管理去承办的呢???

·房产纠纷,家里的老人有6个子女
  家里的老人有6个子女,四个儿子,两个女儿老先生先去世的,老婆婆刚去世两年老太太把房子2年前把房子给小儿子了小儿子又把房子15000元卖给了自己的姐姐房子是平房,现在房子的房照是姐姐的名字,大儿子和三儿子他们的买卖契约是假的但事实是真的,契约是假的现在大儿子已经起诉法院了。说契约不成立我们这地方是一个县城有契约,房子的房照是有老人的名字更名女儿的名字而老人已经

·我想要离婚,是这样的我去年和一个男人结婚了结婚时没有彩礼没有金银首饰没有房子!他
  是这样的我去年和一个男人结婚了结婚时没有彩礼没有金银首饰没有房子!他说他有钱他自己开了一个广告公司说钱都在公司里呢!结婚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他没有钱都是债务!他骗别人的钱别人已经告他了!他骗了我!所有人找不到他找不到他的父母!结婚几个月我回娘家了没有给钱还是别人买的车票!我和他没有孩子!分居1年多了!我想离婚了!不知道怎么离!我这个情况好离吗?

·如何分割,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如果对方不愿意卖掉也不愿意拿出相应的金额该怎么办。

·供暖,新房装修,新房装修,在地热管道上加装了2个以后供地
  新房装修,在地热管道上加装了2个以后供地热清洗的阀门,供暖公司开了2000元罚单,请问供暖公司有罚款权利吗,根据什么规定?

·买房子,买房子因过户太贵
  买房子因过户太贵,想10个月以后过户,双方协议需要找一个共同认识的见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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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


  •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


  • ·假如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能否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买房人因为政策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


  • ·房产证署名的法律后果
      1。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这种情况,房屋被认定是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首付款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的话,虽然“准婚房”还是被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


  •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实施占有属于合法占有吗?
      本案买受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购买协议》占有案涉商铺,案涉商铺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其系根据出售方的交房通知正常办理接房手续。其次,买受人接房后将案涉商铺出租,可以证明案涉商铺已经具备了正常使用的条件,故可以认定买受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对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用费用补偿的办


  • ·二手房中的车位、绿化问题
      车位,抢位的尴尬。一些房龄较长的二手房小区没有建设地下停车场或专门的车位,小区空地或邻近街道便成了临时停车场。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有限的空地完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抢位成了车主们面对的最大尴尬。晚上晚归,要担心自己的爱车没地方停。所以对于有车族来说,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该小区内的车位情况,顺便也要了解小区周围停


  • ·带租约二手房买卖 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缘由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法律赋予特定对象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即租客在房东出售房屋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若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买卖


  • ·购买二手房需谨慎 验收质量时遗留问题要解决
      一手房验收房屋质量是关键。而对于二手房,有人提出,二手房多是业主住过多年的,应该不存在什么大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就不用验收了呢?对此,专家认为,购买二手房同样需要验收,并且由于二手房涉及前业主的很多遗留问题,因此需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进行查验。合富置业市场部负责人认为,与购买一手房相同,二手房也需要查看房屋质量,并


  • ·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


  • ·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如何操作?
      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如何操作?根据《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及经纪服务佣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1.南京市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其中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成交的一并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佣金监管。2.监管的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全部交易资金,不包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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