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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属于临床医学鉴定的范畴。虽然医疗纠纷鉴定与医疗事故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在鉴定内容、鉴定人等方面都有交叉,但是,仍存在较大差别。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二是请求行政调解,三是通过诉讼由司法裁决解决。因此,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后,并不排斥对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司法鉴定。法官完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只是不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不作医疗事故的定性鉴定。法院委托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伤残程度、因果关系和死因判断。第二,从技术层面看,各地相继成立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承担鉴定任务,特别是司法鉴定委员会具有技术优势,专家委也能够承担一般鉴定机构无法承担的鉴定任务。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鉴定弊端很多,鉴定周期长,鉴定结论公信度差,无论从加强管理还是解决鉴定中的实际问题,如降低司法鉴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考虑,均需要专家委员会承担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在有条件、能力的基础上,受理医疗纠纷的初次司法鉴定,以方便当事人,方便诉讼;而司法鉴定委员会主要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建立鉴定的公正程序,如试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听证程序模式,在正式鉴定前患者或家属、医院等先通过听证程序解决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问题,全面了解案情,仔细听取双方对鉴定的要求和主张,使鉴定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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