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电话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联系电话
>>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18868876507(浙江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18667830319(浙江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17715404545(浙江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18951945636(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标签
>> 
  浙江临海医疗律师,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浙江临海事故鉴定律师,浙江临海医疗纠纷律师,浙江临海医疗赔偿律师,浙江临海损害赔偿律师,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谈判,医疗事故诉讼,防范未然,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法规,管辖审判,成功案例,鉴定总论,事故鉴定,医学鉴定,浙江临海伤残鉴定,诉讼技巧,举证质证,浙江临海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浙江临海经济犯罪律师 ,浙江临海房产纠纷律师
相关领域
>> 
上盘镇医疗事故律师 杜桥镇医疗事故律师 尤溪镇医疗事故律师 白水洋镇医疗事故律师 河头镇医疗事故律师 汛桥镇医疗事故律师 古城街道医疗事故律师 永丰镇医疗事故律师 桃渚镇医疗事故律师 大洋街道医疗事故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临海> 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解答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谈判,医疗事故诉讼,防范未然,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法规,管辖审判,成功案例,鉴定总论,事故鉴定,医学鉴定,浙江临海伤残鉴定,诉讼技巧,举证质证,浙江临海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法律咨询,代理临海医疗事故案件,为您解决临海医疗事故法律纠纷。
<<事发地*
<<手机号*

医疗事故法律咨询:
·山东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请问山东医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龄与工资的比例
  请问山东医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龄与工资的比例,谢谢!我是名女性。

·残疾人要二胎罚款吗,你好
  你好,那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九级伤残城市退休老人,城市退休老人
  城市退休老人,因交通事故定为九级伤残,我负主要责任,应赔多少

·医院拿错CT害我花了近7000元
  "search">免费法律咨询济南咨询中心山东咨询中心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按专长找律师发布案件委托/*9ask.cnask最终页960*90,创建于2013-7-2*/varcpro_id="u1312150";您所在的位置:免费法律咨询>律师>民事类>医疗纠纷网友发布的问题已有3人回答,请查看医院拿错CT害我花了近7000元收藏|投诉

·弟弟工伤致残,老板逃逸怎么办?
  律师好!我弟弟是2005年7月份在台州一家工厂上班时被电击中,导致二级伤残,无自理能力,老板在弟弟未脱离危险期就不见人了,现在已经6年过去了,也没赔一分钱,我们该怎么办?

·非农户口医疗保险怎么交,我是安徽含山县姚庙人1997年至1999在陶瓷厂上班
  我是安徽含山县姚庙人1997年至1999在陶瓷厂上班,户口1998年迁入陶瓷厂成为非农户口,1999年8月自愿辞职现无工作单位想问一下我这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该怎么交,2008年7月份在浙江常州交过7,8月的养老保险,请对知道的朋友和老师帮忙一下告知,谢!

·请问,我的女儿在南京某医院上班
  我的女儿在南京某医院上班,属招聘护士,回家休假,在搭乘顺车去南京的路上出了车祸,我的女儿已死亡,医院说她是招聘的,与正式的不同,由社会劳动保险给?000元,医院?000元,这样就将事情处理完了,请问这种处理对吗?应该怎么处理呢?

·做伤残鉴定也困难,做伤残鉴定也困难
  做伤残鉴定也困难

·因战致残复原回乡军人病故后,配偶享受什么待遇
  某解放后在剿匪战斗中负伤退伍返乡(山东农村),评残等级为二等甲级,该病故后,其务农的配偶可以享受什么优抚待遇。

·你好,我想咨询医院误诊方面的问题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索赔

·交通事故以做过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要求从新鉴定怎么办
  交通事故以做过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要求从新鉴定我们不想再折腾了怎么办

·离婚财产怎么判,我是一个残疾女人
  我是一个残疾女人,住的是单位集资房且有些积蓄,家中一切财产都是我买的,生有一男孩今年8岁,现和丈夫离婚,财产怎么判?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热线:18667830319
医疗事故法律知识:
  •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当然也包括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


  •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前,应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可听取意见,询问情况。鉴定


  •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的计算
          交通事故中有关医疗费的确定是按合理、必要的原则据实计算。法律规定,医疗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由此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据以证明医疗费的票据应该是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同时应收集和留存证明票据发生原因的诊疗资料证据。如


  •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


  •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


  •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此次治疗前


  • ·医院对患者死亡的举证责任
      家人死亡,医院在鉴定意见书中认为,肺栓塞致家人死亡可能性大,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失,与家人死亡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相关部门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其医疗行为与家人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部门认为,因未进行尸检,根据家人当时的临床表现,综合其既往病史,肺栓塞或冠心病猝死均难以鉴别和确定。


  • ·医疗证据的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诉讼由医方举证。在其他民事赔偿案件中,伤者也需要从医疗机构取得病历资料,通过司法鉴定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医疗证据是伤病者在就医中由医疗机构的


  • ·医患之间非医疗纠纷的处理
      非医疗纠纷的医患纠纷虽然也是发生在医患之间,但其纠纷的性质并不特殊,在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同样存在,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1.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医疗费纠纷。近年来,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患者欠交医疗费的情况越来越多,已发展到严重影响到医院资金的运转,制约医院发展的地步。医院为了自身的利益,纷纷将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


  •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将协商解决分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在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协商解决两种方式。忽略律师在该阶段的作用是错误的。当患者在医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后引起纠纷,患者及家属的矛头往往会直接指向经治的医务人员,有时还会转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去发泄激动和不满的情绪,近几年来聚众医疗机构闹事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


  •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技巧
      法律实务中,往往患者得到的是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然后才请律师参与诉讼。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推翻和怎挥推翻鉴定结论,患者方在鉴定中的失利将给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确须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挽回,那么,我们应怎样才能挽回失利,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呢?首先,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纠纷案中,它是法官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解答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谈判,医疗事故诉讼,防范未然,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法规,管辖审判,成功案例,鉴定总论,事故鉴定,医学鉴定,浙江临海伤残鉴定,诉讼技巧,举证质证,浙江临海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法律咨询,代理医疗事故案件,为您解决医疗事故法律纠纷。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点击这里给浙江临海医疗事故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