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电话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柯桥区房产纠纷律师
  •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柯桥区房产纠纷律师
  •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柯桥区房产纠纷律师
  •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柯桥区房产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
>>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18868876507(浙江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18667830319(浙江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17715404545(浙江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18951945636(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标签
>>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律师,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律师,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屋律师,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二手房律师,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商铺律师,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经济犯罪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相关领域
>> 
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福全镇房产纠纷律师 柯岩街道房产纠纷律师 滨海工业区房产纠纷律师 安昌镇房产纠纷律师 华舍街道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柯桥区> 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柯桥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解答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案件,为您解决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法律纠纷。
<<事发地*
<<手机号*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继母要不让我住,怎么办,房产证上有我爸的名字和继母的
  房产证上有我爸的名字和继母的,继母和我关系一直不好,现在想不让我住在家里,怎么办?我现在没结婚,也没有自己的房子

·关于房产证过户的问题,如果没有房产证就不是合法财产
  如果没有房产证就不是合法财产,购买有风险

·协议,原乙方与丙方租属使用场地
  原乙方与丙方租属使用场地,乙方预付场地押金贰万元整(未开票)给丙方,现由于乙方自身企业业务转型因素,将此事转移至甲方,肯请丙方将预付开票押金贰万元整开票予甲方,由此产生的后果与丙方无关。应怎样充实补全协议内容

·房屋赠与,你好我前夫的房子想赠与给我.房子不到5年.想写我的名字请问都需要哪些手
  你好我前夫的房子想赠与给我.房子不到5年.想写我的名字请问都需要哪些手续和费用呢

·买了二手房,租客不搬怎么办
  银行放款已经快一个月了,但是没有拿到房子,因为房东租给一个租客住,那个租客不想搬,但租赁合同早就到期了,房东也不好意思让他搬,还收了他半年的订金(银行转账),因此租客说房东收钱了,所以不搬,这该怎么办?会不会我告他们,结果判他有优先买卖权呢?

·楼房过户问题,4年前买的楼房现在原房主不给签字我该怎么办
  4年前买的楼房现在原房主不给签字我该怎么办

·离婚房产问题,离婚房产问题
  离婚房产问题,以为当初为了好办过户给女方,而做了两次离婚结婚手续来写协议,然后还有私下约定。结果现在女放违反约定,怎么办

·订金,5.12地震以后我通过房产中介看上了一套房子
  5.12地震以后我通过房产中介看上了一套房子,当时并没有发现房屋有损坏就付了一万元订金,在交房款之前我又看了一次房子却发现房子已有损坏,我现在想退房我可以要求房主退还订金吗?

·租赁合同日期出现笔误怎么办
  如果乙方不同意更改其他内容那就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笔误不影响合同效力

·遣产继承房屋手续及收费,我老公去逝了
  我老公去逝了,儿子有房,放弃继承,我应怎么办手续及交费?

·门面店出租合同违约赔偿,买卖房屋的合同不影响你的租赁合同
  买卖房屋的合同不影响你的租赁合同。你可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房屋拆迁,梁子湖房屋拆迁政策是怎样
  梁子湖房屋拆迁政策是怎样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热线:18667830319
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只要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买者占有使用,也就是—般生活中说的“交钥匙”,就认为开发商履行厂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这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应该优先适用。1.交付的方式,根捉一般的民


  •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也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具有以下特征:(1).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诉讼主体
      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律师)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


  • ·什么是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
          购买二手房“让人欢喜让人忧”,由于对许多细节不够了解,不少购房者往往难以规避风险,跌进购房陷阱。一些中介公司或者卖方经常会给购房者提供一些“避税”方式,如真买卖假赠与、定金当租金再过户、先公证买卖再过户、先签订合同再过户等等。专业律师认为,所谓的“合理避税”在法律上没有很大的风险,从法律


  • ·什么是双方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


  • ·选择房屋估价机构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  房屋拆迁项目确定后,由拆迁单位在市房管局拆迁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信息,将拆迁项目、范围、面积、户数、联系方式和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发布,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二、估价申请  拆迁评估机构收到信息后,根据自身评估资质所能承担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估申请,向房屋拆迁单位递交《房屋拆迁估价申请表》。《房屋拆迁估价


  • ·买房应注意的细节
       1.权属证书        一般来说,许多房地产项目在预售时,证书不是很全,虽然有些可以慢慢补齐,并不影响买家的购买与居住,但是也有可能潜伏着风险,所以您在签约之前,最好还是看一下有关该房产项目的权属证书后再做决定。        


  •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不可以买?要不要交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目前对划拨土地上住宅交易,除开发企业转让的以外,可以免收土地出让金,仍按划拨用地登记管理;其他用途房产交易在办理完新房产证后,由购房者到相关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由哪一方交纳由房屋买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


  •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的原因。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有: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④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⑥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⑦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⑧土地、房屋等有关部门查封、限


  • ·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校车或客车严重超载、超速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节。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解答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房产纠纷案件,为您解决房产纠纷法律纠纷。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纠纷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