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首页
法律咨询
诉讼指南
法律文书
浙江法院
浙江仲裁
浙江看守所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民间借贷
劳动工伤
房产买卖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侵权赔偿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合同协议
投资融资
建筑工程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经济犯罪
律师团队
>>
钱塘区刑事辩护律师
钱塘区刑事辩护律师
钱塘区刑事辩护律师
钱塘区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
>>
18868876507
(浙江律师)
18667830319
(浙江律师)
17715404545
(浙江律师)
18951945636
(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金华刑事辩护律师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湖州刑事辩护律师
绍兴刑事辩护律师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
台州刑事辩护律师
舟山刑事辩护律师
丽水刑事辩护律师
衢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律师导航
>>
杭州律师
金华律师
宁波律师
温州律师
湖州律师
绍兴律师
嘉兴律师
台州律师
舟山律师
丽水律师
衢州律师
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标签
>>
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律师,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辩护律师,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取保候审律师,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看守所,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监狱,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zylink}}>
相关领域
>>
彭埠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丁兰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闸弄口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凯旋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采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
钱塘区
> 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钱塘区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法律咨询,代理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事发地
*
<<手机号
*
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
杀人凶手11年后被抓,被抓多久后可以提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赔偿?
杀人凶手11年后被抓,被抓多久后可以提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赔偿?因为我人在外地,回趟家不方便!
·
刑期怎样计算,请问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请问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
打架,群架和单打在量刑上有区别吗,
打架,群架和单打在量刑上有区别吗,
·
我想咨询一下,贪污受贿五,六万元钱要判刑多少年?
我想咨询一下,贪污受贿五,六万元钱要判刑多少年?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只有交警在执行,刑警没有管,那现在属不属与刑事案件呢?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只有交警在执行,刑警没有管,那现在属不属与刑事案件呢?
·
盗窃,盗窃500元以上必须要定有罪吗?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盗窃500元以上必须要定有罪吗?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
刑事案件,我钱包的钱被人偷了
我钱包的钱被人偷了,后来找钱我和媳妇动过钱包,能查出小偷的指纹吗
·
你好,你好,你好,一般不大,可以好好表现申请减刑
你好,一般不大,可以好好表现申请减刑
·
敲诈勒索未遂要判刑吗,敲诈勒索未遂要判刑吗?
敲诈勒索未遂要判刑吗?
·
关于交通事故,请问有证驾驶交无证驾驶至4死1伤怎么量刑
请问有证驾驶交无证驾驶至4死1伤怎么量刑
·
免于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定的才行,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说明,谢谢
·
关于刑拘探视的问题,您好
您好,我有位阿姨在舞厅卖票,前台下面有个响零,公安检查时她按响零通风报信结果被型拘,请问家属多久可以探视,现已过了68小时,家属仍未收到信息,而且一直未与其本人见面。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请教一下,正常多久允许家人探视
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热线:18667830319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
·
缓刑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
·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3项规定作出的两种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的判决。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宣判后
·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的监督和对被判处死缓徒刑或徒刑缓刑犯收押的接受情况的监督,同时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这是广义上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由于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已在
·
浙江市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意见
浙江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2005】393号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有关
·
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但对公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提出反诉,各地的认识和做法不一。有的法院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
·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
·
刑事开庭阶段程序
开庭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 (1)宣告开庭之前,书记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
·
哪些刑事自诉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
·
上诉不加刑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
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我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明,与本案有关无关,一时也很难判明。该法条
·
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钱塘区九堡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