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电话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海宁金融保险律师
  •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海宁金融保险律师
  •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海宁金融保险律师
  •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海宁金融保险律师
联系电话
>>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18868876507(浙江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18667830319(浙江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17715404545(浙江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18951945636(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标签
>>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律师,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保险律师,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银行律师,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外汇律师,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证券律师,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股票律师,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理赔律师,金融,保险,银行,证券,股票,投资,外汇,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经济犯罪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合同协议律师
相关领域
>> 
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长安镇金融保险律师 周王庙镇金融保险律师 盐官镇金融保险律师 斜桥镇金融保险律师 硖石街道金融保险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海宁> 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浙江海宁金融保险律师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解答金融,保险,银行,证券,股票,投资,外汇法律咨询,代理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案件,为您解决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法律纠纷。
<<事发地*
<<手机号*

金融保险法律咨询:
·执行中止后法院还能否继续冻结银行存款
  法院依据判决对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每月从我工资帐户中划拨?500元。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不再每月划拨1500元,但是仍然每月冻结我工资帐户中1500元,直到达到执行标的为止。法院的做法算是中止执行吗?

·报销生育保险金,医疗诊断证明没有开,可以补开吗?
  报销生育保险金,医疗诊断证明没有开,可以补开吗?

·在QQ里被骗钱怎么办,有个人用同学的QQ号跟我说他银行卡的钱被冻结
  有个人用同学的QQ号跟我说他银行卡的钱被冻结,叫我帮他冲手机充值卡激活,我共帮他冲了500块,结果我同学说他QQ被盗的,我该怎么办

·车追尾对方全责到保险不授权
  车追尾对方全责到保险不授权

·关于申领失业保险的法律咨?
  我是西安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但是用工合同是和前程无忧签的,工资是由前程无忧代发,社保也是由前程无忧代缴的。今合同到期,我想申领失业保险,请问我是应该找我的工作单位呢?还是找前程无忧呢?具体应该走怎么样的程序?请专业的律师告诉我应该怎么?尽量说的清楚?因为我对这些一点都不懂。谢谢了

·员工保险及劳动合同,你好
  你好,我是一名休闲会所的员工,现在我所在的地方

·个人保险中途停交 3年后能否退还本金
  从07年开始我在天津**有限公司工作上了两年左右的班因为对保险知识不了解离职后没有管个人的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在想问一下养老保险还能否退还本金或转到现在的公司

·如何补缴养老金,你好,你好,到社会保险部门补缴
  你好,到社会保险部门补缴

·学生课间跑操造成胫腓骨骨折,意外保险应怎样赔付?
  高中学生课间跑操期间造成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学校是塑胶操场。学校通知了保险公司,报了意外保险。我想问:保险公司对学生的意外保险该怎样赔付?赔付标准是多少?

·高级经济师退休后,在养老保险方面有什么待遇?
  高级经济师退休后,在养老保险方面有什么待遇?这个待遇是国家给的吗?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多少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多少

·无劳动合同无保险被公司辞退工作8个多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8个多月,快过年了要发年终奖福利了。老板无故辞退我,过年了也不好找工作。我想要一个说法。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金融保险法律知识:
  • ·车辆保险须知
      一、车辆的保险金额要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价值,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二是应注意选择购买保险渠道,要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和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三是应注意选择购买保险产品,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购


  • ·什么叫被保险人、保险人、第三者?
      被保险人一般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也就是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中,就是有权经营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人,即第三者。


  • ·什么叫投保单、保单、保险卡、批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一种书面凭证。投保单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由投保人填写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出具保险单正本。  保单也叫保险单正本,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出具,主要载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凭证。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有什么影响?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000 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000 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00 元人民币。&nb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


  •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持票搭乘长途汽车的旅客,均应依照本保险条款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公路客运总门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条保险有效


  • ·投保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3日晚7时许,原告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谢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知去向。伤者谢某的家人为挽回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1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011年1月7日由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1月7日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


  • ·员工事假期间单位应否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


  • ·公司未足额缴工伤保险,员工能否主张工伤待遇差额
      关于用人单位应否向肖玉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


  •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解答金融,保险,银行,证券,股票,投资,外汇法律咨询,代理金融保险案件,为您解决金融保险法律纠纷。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点击这里给浙江海宁海宁尖山新区金融保险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