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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紧邻右前方盖房合法吗,我家院子西墙外邻居盖二楼合法吗
  我家院子西墙外邻居盖二楼合法吗,有法管他吗,谢谢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 ,离婚时
  离婚时,双方老人都不知情,男方一时冲动在离婚协议书上把六岁的女儿给了女方,但是事后后悔,孩子的爷爷奶奶也非常想念孙女,这种情况,能否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女方及成年的儿子同时双亡另一方是否有权继承
  房产及保险的受益人均为儿子所有,死亡证明标注母子同时死亡,已经离婚的令一方是否能继承遗产,能继承百分之多少?房产在还贷期间该怎么办(没有人续借),能否退掉。公司给配的车没有座险是否合法?

·驾驶员已死亡,其家属有什么责任?
  妻子驾驶的车辆翻车,妻子和乘客死亡,丈夫有什么责任?

·未婚生子男方不抚养,男方不承认
  男方不承认,男方没有经济基础,那男方对孩子有责任吗

·这样的情况能办到结婚证吗?
  

·非国家人员行贿,如没有谋到利益,是否构成犯罪
  非国家人员行贿,如没有谋到利益,是否构成犯罪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或负债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或负债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是在债权人还是夫妻中的一?依据是什?

·离婚诉讼问题,离婚诉讼问题
  离婚诉讼问题

·只有男方姓名和照片的的结婚登记证有效吗
  我们结婚的时候是我父母同意的可是我们一直没有感情,我们还用离婚吗,我们登记的时候我也没拿户口本也领了证这样的登记有效吗。

·离婚问题,我是闪婚的,我是闪婚的,婚前没有了解很多,是草率结婚
  我是闪婚的,婚前没有了解很多,是草率结婚的,现在发现婚后不合适,所以提出离婚,女方自己同意,但是,她家里不愿意,说我是骗婚,并要我赔偿精神损失,说要30万,还说要打人,我是外地人,我工资只有2000,该如何办?我在她的本地工作,她在深圳,我们是网上认识的,聊了一个月,第二次见面就打证啦。请问,如果要精神赔偿要多少?离婚是我提出的。

·学校强迫学生打寒假工,具体情况是这样:学校寒假不给学生回家
  具体情况是这样:学校寒假不给学生回家,要全体去参加社会实践课。到指定的地方去实习~不去不给学分,不给毕业证而且还算旷课。因为学校有三个学期,寒假二个月算一个学期。过年时放七天假。学校这样要我们去实习、实践太不把学生当人啦。学校让我们去社会实践可以理解,但应该是采取自愿原则而不是强制性。因为毕业后学生有没这方面的社会工作经验,是学生的事情。而不是学校的事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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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 ·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


  • ·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由于目前大多数夫妻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便显得尤其激烈。然而不管激烈到什么程度,终究会有一方可能得不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情况,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应持什么样的态度,日后该怎么做呢?1,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2,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


  • ·离婚有价证劵的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难以确定的话,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


  • ·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


  • ·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


  • ·为证明对方婚外情可以收集那些证据
          1、离婚婚外情证据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


  •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一般而言,婚姻关系的解除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彼此间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只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探望权行使等方面存在联系。但早在1980年《婚姻法》第33条中就已经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内容。后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2条以及《民法典》第1090条中得到延续。之所以规定离婚经济帮助,主要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


  • ·关于婚约的几点说明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称为“订婚人”或“未婚夫妻”。      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几乎是空白。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待婚约的法律原则可以解释为以下几点


  • ·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赔偿”原则。从我国近几年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包二奶”、“婚外恋”现象日益严重,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中华妇女联合会统计,我国每年有40多万个


  •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
      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新规定: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 ·受胁迫的婚姻类型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


  •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桩、界碑的行为。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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