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阳区经济犯罪律师
浙江富阳区常安镇经济犯罪律师解答经济犯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犯罪,贪污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罪法律咨询,代理富阳区常安镇经济犯罪案件,为您解决富阳区常安镇经济犯罪法律纠纷。
经济犯罪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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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我被人诈骗 我被人诈骗,犯罪嫌疑人现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受害人不止是我一个,犯罪嫌疑人能够用来抵债的资产又不多。请问我现在能否向人民法院再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他和他老婆,共同偿还我的损失???·
诈骗3000元会被网上通缉吗 我朋友在店里被人用假的银行卡把他的银行卡换掉,然后又套取了我朋友的银行卡密码,卡上3000元钱没了,请问这样构成诈骗罪吗?·
这属于诈骗吗?,我是自己做小生意的我有一个不是很熟的朋友?也可以说不是朋友吧?我 我是自己做小生意的我有一个不是很熟的朋友?也可以说不是朋友吧?我想问下,他有手表14条放在我这.他叫我帮他卖.卖了一条给我5元。我心想.我又不要去进手表.他放在我这卖那样他也好我也方便.就不要本钱了.我帮他卖了10条.我就叫他来我这,我给卖的那10条钱给他.昨天他来了,我就给他那手表的钱.后来他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后他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了.他100元假币他说他去·
遇到类似诈骗 的人,由于公司报销需要发票 由于公司报销需要发票,网上找到一公司说有,那个人说金额小需要先付款后寄发票,昨天已付款,但之后一直联系不上,我应该怎么做?·
这属于诈骗吗?,一个我不认识的陌生人以500元定金提走了我八千元的货物(他先以5 一个我不认识的陌生人以500元定金提走了我八千元的货物(他先以500元定金预购2000元的货物,接着在我给他发货的同时相继又定了6000来块的货物,没定金),我本不想让他提走,但是这些货都是给他定做的,不给他提走损失很大,他说第二天一定把全部钱都给我,但是结果不是那样的,他根本无意归还,他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到现在已经一个来星期了,我天天催要,他总是说第二天一·
立有借条,但借款人用假名签的,算诈骗么? 于2005年至2009年之间,借款人以家庭变故、工作事故为由,向我借了3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1月补立了借条。该借条没有描述借款目的,但借款人用的名字是假名(与真实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我于2010年5月找到借款人并报警后,警察说这个不能立案,理由是我借款是自愿的,并且不能认定借款人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借款人用了假名,但不能单靠这个名字认定为·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可是已经有人证证明了,是否涉嫌诈骗罪? 一个以前同事A的租户所住高档公寓内,在夏天时候空调坏了。A知道我跟该公寓的房主熟悉,然后就告知我,让我安排工人维修。因为需要维修费,我就联系到房主,并汇款?500元给我。之后,我通过朋友B?000元给了维修空调的师傅,因为找B可以尽快维修并能稍微给钱。然后剩下的钱购买发票,并安排了其他维修事宜。维修的师傅是自己干得活,没有发票。我只能去市场是买张发票,并邮寄·
南京警方摧毁特大跨省短信诈骗团伙,破获发布诈骗短信的“伪基站” 南京警方破获“银行电子密码升级”特大短信诈骗案,今年8月26日上午11点,家住南京秦淮区的程先生因收到电子银行密码器升级的短信后,按照对方的要求操作,账户内的28万元被人转走,他只好报警求助。
南京警方接到报警后,很快确定不法分子是使用“伪基站”短信发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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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和某领导认识的口号办事实施诈骗 行为人打着和某某领导关系好答应办某某事情。事情没办成。骗取财物现金10万余元。现在要钱无果。行为人承认其事实。有录音为证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朋友诈骗,您好!我有个朋友帮人办理驾驶证 您好!我有个朋友帮人办理驾驶证,现在人不见了,而那些办理驾驶证的认为我是合伙人,现在要起诉我诈骗,但是那些收据之类的是我朋友开的,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有法律责任?·
诈骗罪量刑,捡到被别人偷来的东西单位资料、公章 捡到被别人偷来的东西单位资料、公章,然后打电话问失主要10万元,如何定罪·
索要诈骗欠款起诉对方或对方的爸爸是否可行 事情是这样的:A女陆续用各种高端摄像器材抵押于我这边,我借款给她,陆续借出100多万,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给她有记录(转账是转到她父亲的银行卡上,她一直用她父亲的卡)。后来发现这些机器都是她从影视租赁公司租借来的,也报案处理,器材公司的人和她家人一起过来协商,她父亲出面给我写了张100多万的欠条(由于情急没写何时归还,但有器材租赁公司的人签名作见证人)承诺钱可以浙江富阳区常安镇经济犯罪律师热线:18667830319
经济犯罪法律知识:
·律师提示:警惕黑客盗取邮箱密码冒充主人谈生意诈骗货款
犯罪分子针对外贸企业下手,由于目前外贸订单主要依靠电子邮件来往,较少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确认,一般情况下,客户对电子邮件内容不会产生怀疑,给诈骗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拥有一定黑客技术,通过后台植入木马程序,引诱他人访问相关网站链接,从而盗取诸如QQ、电子邮箱、网游、网银等账号和密码,为实施诈骗做好准备。犯罪
·网络诈骗犯罪情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诈骗罪的犯罪情节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诈骗犯罪情节进行认定时可以予以借鉴。 (一)我国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1.关于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方面是指诈骗数额20万元以上
·合同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
·浙江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据(南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足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管制刑;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8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诈骗数额在8000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单位
·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nbs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 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
·银行贷款诈骗罪分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
·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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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 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加,列刑法一百九十条之后,但本身不属于第一百九十条的内容·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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