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首页
法律咨询
诉讼指南
法律文书
浙江法院
浙江仲裁
浙江看守所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民间借贷
劳动工伤
房产买卖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侵权赔偿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合同协议
投资融资
建筑工程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经济犯罪
律师团队
>>
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
>>
18868876507
(浙江律师)
18667830319
(浙江律师)
17715404545
(浙江律师)
18951945636
(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金华刑事辩护律师
宁波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湖州刑事辩护律师
绍兴刑事辩护律师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
台州刑事辩护律师
舟山刑事辩护律师
丽水刑事辩护律师
衢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律师导航
>>
杭州律师
金华律师
宁波律师
温州律师
湖州律师
绍兴律师
嘉兴律师
台州律师
舟山律师
丽水律师
衢州律师
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标签
>>
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律师,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辩护律师,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取保候审律师,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看守所,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监狱,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zylink}}>
相关领域
>>
陶堰镇刑事辩护律师
灵芝镇刑事辩护律师
富盛镇刑事辩护律师
东湖镇刑事辩护律师
塔山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皋埠镇刑事辩护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
越城区
> 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法律咨询,代理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事发地
*
<<手机号
*
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
杀人凶手11年后被抓,被抓多久后可以提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赔偿?
杀人凶手11年后被抓,被抓多久后可以提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赔偿?因为我人在外地,回趟家不方便!
·
请问这样会被判刑吗?,我朋友(未十八满岁)与一个未满十六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
我朋友(未十八满岁)与一个未满十六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女生是自愿的,地点也是男方家里.之后女方及家长报了案,说他强奸。女方家长说这事可以私了,就赔偿五万,如果不赔偿的话,就告上法庭,请问强奸罪明能成立吗?会被判刑吗?希望能听到你门的答案。
·
我想咨询一下,贪污受贿五,六万元钱要判刑多少年?
我想咨询一下,贪污受贿五,六万元钱要判刑多少年?
·
刑期怎样计算,请问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请问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
怎么量刑,怎么量刑,怎么量刑
怎么量刑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只有交警在执行,刑警没有管,那现在属不属与刑事案件呢?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只有交警在执行,刑警没有管,那现在属不属与刑事案件呢?
·
刑事案件,我钱包的钱被人偷了
我钱包的钱被人偷了,后来找钱我和媳妇动过钱包,能查出小偷的指纹吗
·
你好,你好,你好,一般不大,可以好好表现申请减刑
你好,一般不大,可以好好表现申请减刑
·
敲诈勒索未遂要判刑吗,敲诈勒索未遂要判刑吗?
敲诈勒索未遂要判刑吗?
·
关于刑拘探视的问题,您好
您好,我有位阿姨在舞厅卖票,前台下面有个响零,公安检查时她按响零通风报信结果被型拘,请问家属多久可以探视,现已过了68小时,家属仍未收到信息,而且一直未与其本人见面。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请教一下,正常多久允许家人探视
·
免于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定的才行,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说明,谢谢
·
关于交通事故,请问有证驾驶交无证驾驶至4死1伤怎么量刑
请问有证驾驶交无证驾驶至4死1伤怎么量刑
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热线:18667830319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
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对于不具
·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时间】2010-6-24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
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
·
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
·
逮捕的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②执行逮捕是一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
·
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刑事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
·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
·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
·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由于其客观性和直观性的
·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和自诉并存的刑事追诉制度,对于公诉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单独作案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说明尚未破案,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案件不会移送到人民法院审理,故不存在人民法院是否进行缺席判决的问题。对于自诉案件来说,《最高人民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
·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浙江看守所,浙江监狱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越城区北海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