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间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受伤而认定为工伤?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主观上无恶意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职业病能得到及时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保护职工的权利而不是限制职工的权利。只要职工的“串岗”行为不是故意的行为,由此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造成的伤害就可被认定为工伤。
6、从工伤认定三要素来分析,原告的受伤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对这两点是认识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工作原因,有争议。实际上本案中的原告也是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而作出“串岗”行为。他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学习操作流程。他不是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作出“串岗”行为。符合工伤认定中的核心因素:业务起因性。
结论:职工的“串岗”行为只是违反了企业自身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但不能改变职工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故“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对工伤认定。因此,职工串岗受伤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许多公司认为员工串岗遭受事故伤害,因其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以上可以看出,员工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法律并没有限定为本职工作,工作原因不等同于本职工作,本职工作是指本岗位职责规定范围内的事情,工作原因的范围包含本职工作,不能把工作原因理解为本职工作。员工串岗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客观上串岗从事的工作是出于为了维护本公司利益或者为了帮助其他同事更好完成本职工作,而离开自己的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因而发生事故的,应当认定属于工作原因。其次,从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影响工伤的成立。串岗只是涉及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问题,与工伤认定没有直接、必然的关联。员工串岗致伤,公司可以按违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但不能据此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以上不难得出,法律并没有把员工串岗受伤排除在工伤认定的情形。综上所述,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于为公司利益等离开自己的岗位去其他岗位工作,因此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务的,能否据此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1、通常,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可以获取的利益,所以此时股东为公司工作就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情况下,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的目的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分红;一种则是单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2、由于股东身...
·试用期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李某所在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章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证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3)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已通知工会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由于行政拘留不足以达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的话,理由缺乏依据。如果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投票通过的规章制度,其中薪酬管理制度篇中规定,...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律师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
·竞业限制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在职期间?
对了解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雇员于在职期间应强制课以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原因在于,劳动者或雇员与董事、经理人一样对所在公司、企业负有忠实义务。若允许这些劳动者从事竞业活动,他们也极易在竞业活动中或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或使用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削弱他们的竞争优势,损害其经济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隐蔽用工背景下劳动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何甄别?
1、劳动力用工市场中,用工单位基于逃避税收或是减少用工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恶意规避劳动法强制义务之规定,通过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或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等手段实施隐蔽用工。此情形下,法院如何甄别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焦点。
2、“隐蔽用工”...
·退休后又去工作了,原公司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退休年龄,因为退休后还有劳动力,所以许多劳动者选择再就业,而公司以为劳动者重新就业,接下来自己也就不再负担退休金。其实,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好退休手续的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公司需要按规定交付。
在实践中对于当前员工的退休规定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