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
网络诈骗能判给缓刑,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网络诈骗能判给缓刑,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近年来信息网络行业蓬勃发展,但由于网络安全维护方面存在漏洞导致网络诈骗案件也频频发生。根据已审理的网络诈骗案件来看,我国对网络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相当重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诈骗能判给缓刑?
      
      一、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二、网络诈骗能否判给缓刑?
      
      (一)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怎样争取缓刑
      
      1、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4、上法院争取缓刑
      
      5、缓刑不需交保证,但要交罚金
      
      (三)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未退赃或退赔的;
      
      2、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若想被判给缓刑,需要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加强对该犯罪分子的观察,看其是否有悔改的现象、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应该注意的四,法院是否受理该申请的首要前提是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形是否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www.zj64.net
Copyright ©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