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www.zj64.net
Copyright ©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